报建通-用户手册(3)

2019-03-09 20:03

《报建通V2013》用户手册

图3.2.1.1-1建筑信息界面

【建筑自编号】:填写C。

【建筑功能】:点击按钮,弹出选择下拉框,如图3.2.1.1-2所示:

图3.2.1.1-2多选下拉框

在下拉框中选择商业和住宅两个选项。点击容就被显示在【建筑功能】栏目里面。

【其他】:依次如实填写数据在对话框中。

按钮。多选下拉框中选择的内

点击按钮,就能成功定义相应属性的项目建筑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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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通V2013》用户手册

如果建筑编号A对应的地上层数改为20,其他都不变,则可以在【建筑编号列表】中选中A,然后将对应的【地上层数】内容改为20,然后点修改原来的内容。

如果要删除某个建筑编号对应的内容,则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选中要删除的建筑编号;

按钮,则可以成功

选择

3.2.2保留建筑信息

,并选,就可成功删除该建筑编号。

项目中若有保留建筑数据需自行设定。保留建筑数据需要逐一进行设定,如增加了一商业面积,则需要再分别增加计算容积率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在综合技术指标统计表中会列出保留建筑一项。

点击【报建通v2013】->【保留建筑信息】,弹出如图3.2.2-1所示界面;

图3.2.2-1设定保留信息界面

新增:在【保留建筑类型】栏的下拉框中选择建筑类型,在【面积】栏里面填写数字。点击

按钮,就可以新增一个保留建筑类型在列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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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在【保留建筑类型】栏的下拉框中选择已存在列表中的建筑类型,在【面积】栏里面填写数字。点击

按钮,系统会提示如图3.2.2-2所示:

图3.2.2-2系统提示

需要更改设置就点击。不需要更改设置点击。

删除:在列表中选择你要删除的功能类别,点击3.2.3属性输入

按钮。就可以删除。

各类建筑轮廓线必须赋上相应的属性,计算机才能够识别并进行自动的查询和统计。根据建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对总平面、分层平面、功能分区、停车库、内天井、阳台、架空层、半开敞空间、当期建设用地、绿地、道路、建筑基底、户型轮廓线、分摊面积等对象,用闭合的多义线绘出其轮廓,并赋上相应的属性。如图3.2.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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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通V2013》用户手册

图3.2.3-1属性输入对象类型

3.2.3.1属性类型说明

属性类型1——总平面

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定义总平面实体,其与分层平面图中的分层平面实体相对应,当多个总平面表现的层数连续且外轮廓线重叠,可合并用一条总平面实体表示。总平面实体定义两项属性:建筑编号、关联建筑。说明如下:

1) 建筑编号: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2) 关联建筑:记录该条总平面轮廓线对应的分层平面图,采用实体句柄形式记录。 属性类型2——分层平面

每个分层平面图上需要定义分层平面实体,该实体作为总建筑面积计算的主要依据之一。分层平面实体应包含除架空层以外所有应计入建筑面积的区域,包括不封闭阳台、高度超过2.2米的窗台等。如分层平面中包含架空层实体,计算分层平面实体面积时将自动扣除包含的架空面积。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1) 建筑编号: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2) 建筑类型:分为地下、地上、裙楼、塔楼四种类型,地上建筑如为裙塔楼结构则只需选择裙楼或塔楼。

3) 层数范围:录入建筑的层数信息。连续的层数可用:“~”联接,如起始层为2,终止层为4,则写为:“2~4”。如有非连续建筑层,直接写明,用“;”相隔。接上例,第6层与2至4层标准层一致,则写为:“2~4;6”。(注意:要在英文状态下录入“;”符号)

4) 层高:该分层平面的层高,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 特殊类型:指特别说明该分层平面是否为夹层或天面层建筑的说明。对于夹层建筑,如处于首层时,可不计入首层面积之中,对于定义为天面层建筑实体,层高不纳入建筑高度计算之中。但如果所处天面层建筑面积大于其它最高层的建筑面积一半时,需考虑天面建筑高度,所以此种情况不能定义为“天面层建筑”特殊类型,而应作为普通类型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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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类型3——功能分区

用于说明分层平面中内部建筑功能划分情况,功能分区按照其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种类型,具体名称参照技术标准附件数据字典。功能分区实体绘制时相互之间不允许交叉,而且必须被分层平面实体或架空层实体所包含。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1) 建筑编号: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2) 分区类型:分为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大类。

3) 分区名称:针对分区类型不同,对应分区名称,具体分类请参照《广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电子报批技术指引》中说明。

4)层数范围:录入建筑的层数信息。连续的层数可用:“~”联接,如起始层为2,终止层为4,则写为:“2~4”。如有非连续建筑层,直接写明,用“;”相隔。接上例,第6层与2至4层标准层一致,则写为:“2~4;6”。

5)建筑公共部分:包括非公共空间,门厅,大堂等。

说明: 公建配套说明,公建配套实体定义只需考虑本符合用途的净范围,而不需考虑其它区域分摊。

地下设备用房说明,对于地下建筑除车库以及需计入建筑容积率面积的区域(如地下商场之类)以外范围,可全部作为地下设备用房,不需定义实体及属性。

天面层上需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需要定义为功能分区中的“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如电梯间、设备房等需计算建筑总面积。

属性类型4——停车库

停车库实体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功能分区,要求作为独立的实体类型定义。绘制时应将内部的其它使用功能部分排除。

停车库应被分层平面实体或架空层实体所包含。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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