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的重点修订部分作简要梳理与解读,仅供各位大虾参考。 一、《民法总则》修订梳理 (一)第一章 基本规定
1、《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新加入了非法人组织,延续了原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范围;
2、《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将“原则”调整为“规定”,新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第二章 自然人
1、《民法总则》新增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相关条款;并赋予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对比《民法通则》从十周岁界定为八周岁;
3、《民法总则》对可以申请自然人权利能力恢复的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
4、《民法总则》新增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等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等义务;
5、《民法总则》新增担任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新增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担任监护人员的权利;担任成年人的监护人员中,将子女拉至和父母同一顺位;新增监护可以遗嘱指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可协商确定监护人;
6、《民法总则》完善了对监护人确定的争议处置;对无人担任监护人的人员的救济;新增书面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对监护人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终止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7、《民法总则》新增对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相关规定,包括其义务、赔偿责任、更换方式等;
8、《民法总则》新增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9、《民法总则》新增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子女收养的规定;
10、《民法总则》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的承担方式。 (三)第三章 法人
1、《民法总则》新增《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内容;
2、《民法总则》新增概念营利法人,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民法总则》新增概念非营利法人,确定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新增宗教活动场所和捐助法人相关规定;
4、《民法总则》新增概念特别法人,确定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四)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民法总则》新增概念非法人组织,确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五)第五章 民事权利
1、《民法总则》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
2、《民法总则》新增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关概念;
3、《民法总则》新增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六)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的概念并入民事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变更,民事法律行为不局限于合法行为,而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法总则》新增意思表示相关规定;意思表示以对话和非对话方式作出区分;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3、《民法总则》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新增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法公序良俗;
4、《民法总则》新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民法总则》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规定为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再存在变更情形;
6、《民法总则》对撤销权时效作出规定;
7、《民法总则》新增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相关条款。 (七)第七章 代理
1、《民法总则》新增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法总则》新增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民法总则》新增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民法总则》新增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若干情形;
(八)第八章 民事责任
1、《民法总则》新增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关条款;
2、《民法总则》新增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民法总则》新增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民法总则》新增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九)第九章 诉讼时效
1、《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调整为三年;《民法总则》删除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
2、《民法总则》新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民法总则》新增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