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专项模板-环保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模板2015(8)

2019-03-09 21:04

44.4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44.4.1单一来源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原招标文件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外的评标方法,转为单一来源谈判后,评标方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供应商最终的方案、服务和投资等谈判结果按本通用条款第37.1.1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44.4.2谈判小组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5.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7.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应采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样本;

47.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7.1款的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7.4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48.履约担保

48.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

48.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通用条款第48.1款的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废除中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8.3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履约担保手续。

49.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50.履约情况的反馈

采购人应及时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反馈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填写《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将作为供应商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成为日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项目评标依据。

51.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市财政委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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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腐败和欺诈行为

政府采购要求合同项下的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根据本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

(1)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方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方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招标方或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拒绝接受该投标。

(3)如果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53.质疑受理机构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受理和答复质疑。

54.质疑处理原则

54.1质疑处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54.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

55.质疑受理的时效和范围

5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55.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答疑程序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按质疑程序处理。

56.质疑条件

56.1提出质疑的应是直接参与相应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由联合体共同提出;

56.2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56.3有质疑的具体事项、请求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56.4质疑书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进行质疑的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56.5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57.受理质疑办理程序

57.1先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规则和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对沟通情况满意的,供应商撤回质疑,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57.2处理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关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进行复议。

57.3在质疑处理期间,市政府采购中心视情形决定暂停采购活动。

57.4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在质疑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函以直接领取、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

57.5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其他方面提起同一质疑。质疑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

- 37 -

止。

58.相关责任与义务

58.1采购单位、评标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质疑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

58.2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市政府采购中心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并视情节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或其他处罚:

58.2.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8.2.2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58.2.3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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