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编排泊位计划时遇到的非常规情况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2.5.1预报不规范船舶
对于未按“船舶预报制度”(详见上一章)进行预报的船舶,我司船舶调度部有权将其列于泊位计划之外,并电话通知预报单位按照“船舶预报制度”重新进行预报。 2.5.2逾时未抵锚船舶
为避免影响其他船舶靠泊作业,如预报船舶超出预报预抵锚时间24小时仍未抵锚,为避免影响其他船舶靠泊作业,我司船舶调度部将取消该船泊位计划,并电话通知船舶预报单位重新预报。
3 船舶抛锚规定
为掌握抛锚船舶的动态,避免锚地船舶对作业船舶、港口周边环境、港口设施、作业人员在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同时确保泊位计划的时效性,特制定《船舶抛锚规定》。(惠州港锚地资料参见附件七、附件八)
3.1船舶抵锚报到和高频守听
船舶到达本港外锚地后,由船方用高频(09频道)向船舶调度部值班业务员报到(报到时呼叫称呼为“惠州港调”),报到时应准确告知抛锚位置,船舶调度部值班业务员做好书面记录,报到后船方应安排值班人员守听高频。并于每日13时30分至14时用高频(09频道)向我司船舶调度部报告当时动态,同时,每日须随时响应船舶调度部高频查询。原则上我司船舶调度部不受理任何船舶的电话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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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外国籍船舶、危险品船舶抛锚管理
在未经惠州海事局许可的情况下,外国籍船舶、液化气、液体化工、和汽油船舶禁止进入惠州港荃湾港区内锚地(1#锚地)抛锚。上述船舶因特殊情况(如紧急抢救船上伤员等)需进入内锚地,须由船方向惠州海事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内锚地,并于事故处理完毕后须立即离开。 3.3船舶进港抛锚
吃水5米以下的内贸船舶可进入内锚地(1#锚地)抛锚。 吃水5米以上的内贸船舶及所有外贸船舶,须经报请惠州海事局许可后方可进入惠州港荃湾港区内锚地(1#锚地)抛锚。该类型船舶在未经惠州海事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内锚地或进入内锚地后违规抛锚(包括在港池或在航道下锚等),船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3.4船舶擅自离开锚地
船舶调度部若获悉已抵锚船舶在等待泊位期间,未向该部申请并获得同意便自行离开本港锚地驶往其它港口,该部将取消该船舶本航次靠泊计划,同时将相应预报单位随后预报船舶顺延一航次安排靠泊。
4 船舶靠离泊及移泊作业规定
在装卸船作业开始前和进行中,不听从调度指令的船舶,在进行靠离泊及移泊作业时将会对该船舶和其他船舶造成安全隐患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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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影响,因此,为消除靠离泊及移泊作业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率,我司特制定“船舶靠离泊及移泊作业规定”,同时船舶调度部也将依照以下条款安排靠离泊作业。 4.1船舶靠离泊作业排序(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4.1.1先靠泊计划内后靠泊计划外
靠泊计划内的船舶,船舶调度部将按照既定泊位计划安排靠离泊作业。
靠泊计划外的船舶,以船舶到达锚地时间推迟24小时列入靠泊计划,视同靠泊计划内。如泊位空档,计划内船舶未能按预计抵锚时间抵达锚地,船舶调度部须与我司各码头操作部、商务部沟通,视生产情况合理安排计划外船舶进行靠泊作业。 4.1.2先到先靠泊
以泊位计划内船舶实际抵达锚地时间为准,对于抵锚时间早的船舶,经与各码头操作部、商务部沟通后,可优先安排靠泊作业。 4.1.3优先安排靠泊之船舶类型
外贸船舶、大船(油品、液体化工、液化气、散杂货船舶载货量大于等于一万吨,集装箱船舶载箱量大于等于3000TEU)、航班及固定航线船舶优先安排。 4.1.4特殊船舶靠泊安排
运载国家军用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船舶无条件优先安排。 4.2靠离泊及移泊作业操作管理(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所有来港船舶,在靠离泊及移泊作业全过程中,必须使用高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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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机在船舶调度部的指定频道与船舶调度部保持联系,服从调度指挥。
对于出现靠离泊及移泊作业中无法用高频或对讲机取得联系,和在作业过程中不服从本港调度指挥的船舶,船舶调度部有权推迟(将预计抵锚时间推迟24小时后纳入泊位计划)或取消该船舶下一航次的泊位计划。
另外,有关国轮靠离泊作业操作管理详情请见第5点“国轮进出港及靠离泊作业”。
4.3对油品、液体化工、液化气船舶非生产性停泊的管理 4.3.1非生产性停泊的时间限制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及其它非码头方面原因的船舶(油气码头内档泊位在夜间船舶靠离泊条件不许可的条件下除外),由码头操作部该船舶作业时间记录在案,在该船舶离港后由惠州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码头泊位占用费的决定(相关具体工作流程详见《船舶非生产性停泊时间超时管理流程》)。
A.外贸船舶因联检手续、计量、船方原因等非码头方面原因,靠泊作业结束后至开泵前,非生产性停泊时间超过6小时的;停泵后至离泊作业开始前,非生产性停泊时间超过4小时的;
B. 内贸来港卸货船舶因非码头原因,靠泊作业结束后至离泊作业开始前非生产性停泊时间累计超过7小时的;内贸来港装货因非码头原因,靠泊作业结束后至离泊作业开始前非生产性停泊时间累计超过6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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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于所有油品、液体化工、液化气船舶(载货量大于等于1800吨的液化气船舶除外),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因质量、库容、货方管线等原因,中途停止作业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的;
D、对于载货量大于等于1800吨的来港卸船作业的液化气船舶,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因质量、库容、货方管线等原因,中途停止作业时间累计超过6小时的。
4.3.2码头泊位占用费的计费方式
码头泊位占用费按占用泊位吨级、分段累进累计的方式计费: A. 船舶占用5000吨级以下泊位,累计超出规定时间的,以1150元/小时为始点收取泊位占用费;
B. 船舶占用5000吨级至35000吨级泊位,累计超出规定时间的,以2300元/小时为始点收取泊位占用费;
分段累进累计收费:凡累计超出规定时间没有离(移)泊的船舶,以每4个小时为计费段,每超过4个小时的下一计费段的泊位占用费起始点增加50%计费;占用泊位不够半小时的按0.5小时计费,超过半小时不够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4.3.3对迟交或拒交码头泊位占用费情况的管理
对迟交或拒交码头泊位占用费的单位,将作出如下处理: A.接到泊位占用费结算单之日起十天内未交费的,船舶调度部有权按其实际靠泊排序顺延一船次,并予以公告;
B.接到泊位占用费结算单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交费的,船舶调度部有权取消该船舶申报单位3个月的船舶申报权,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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