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接到泊位占用费结算单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交费的,船舶调度部有权取消该船舶预报单位的船舶预报权,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港实际情况,因自然条件或码头原因出现的非生产性停泊时间不计入泊位占用费的累计时间。 4.4其他(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对于非常规情况下的靠离泊作业,将按以下条款安排。 A.计划安排靠泊的船舶如因码头泊位、船舶吃水等实际条件影响,不能满足该船靠泊和装卸要求,我司船舶调度部将与各码头操作部、商务进行沟通,考虑安排下一艘船舶靠泊。在该船舶满足装卸条件后,立即将其纳入泊位计划。
B.对于外贸船舶计划下午17时起靠泊,出于提高泊位利用率的目的,我司船舶调度部可根据其他来港船舶的实际情况,考虑更改该船舶泊位计划,安排下一艘船靠泊。
C.本港靠离泊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出现险情,船舶调度部及时报告海事部门并在其指导和组织下安排人力、物力、设备等资源投入抢险,请申报单位与船方沟通,要求船方尽可能服从船舶调度部指挥,因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该船舶负责。
5 国轮靠离泊作业
在目前相关法规未对国轮靠离泊作业作出强制引航等规定的情况下,为有利于来港的危险品船舶或大型船舶在进出港和靠离泊的作业秩序,尽可能保障港船双方的安全,本港对来港中国籍船舶的靠离泊作业,做出拖轮使用和申请引航的操作指引(详见下表及备注内
11
容)。
5.1 危险品船舶操作指引
使 船 用 拖 舶 轮 类 数 量 型 载 重 吨 汽油船 白天 夜间 柴油船 白天 夜间 重油船 白天 夜间 液化气船 白天 0 夜间 大于等于1000吨 大于等于2000吨 大于等于3000吨 大于等于5000吨 大于等于6000吨 大于等于8000吨 大于等于10000吨 0 0 1 首航 0 1 首航 0 0 1 首航 0 0 1 1 2 申请引航 0 0 1 首航 0 0 1 首航 1 首航 1 首航 1 1 申请引航 1 1 2 申请引航 1 2 2 1 1 2 1 1 2 1 1 2 1 1 申请引航 申请引航 申 请 引 航 5.2 散杂货、集装箱船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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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船 用 拖 舶 轮 类 数 量 型 载 重 吨 散杂货船 白天 夜间 白天 集装箱船 夜间 大于等于5000吨 大于等于9000吨 大于等于12500吨 大于等于15000吨 备注:
1 首航 1 首航 1 1 首航 1 首航 1 2 1 2 1 2 2 申请引航
A.以上操作指引仅适用于海事主管部门规定的靠泊规范内之船舶,对于超海事规定的靠泊规范的船舶应向惠州引航站提出引航服务申请。
B.表中各栏目注明的“首航”皆为来港船舶使用相应数量拖轮的唯一条件。油品、液体化工及液化气船舶再次来港日期同上一航次日期相隔大于等于六个月的,集装箱、散杂货船舶再次来港日期同上一航次日期相隔大于等于十二个月的,将视同首航对待。
C.针对载重吨大于等于9000T的散杂货、集装箱船在靠离泊时,考虑其空船受风力影响较大,规定临界风不大于4级(7.9m/s),且能见度不小于2000m。若超出此规定的,视当时实际情况,与作业船长细致沟通、确认有把握靠离泊后,才可按上表规定安排靠离泊作业。
D.对于不在我部建议使用拖轮和申请引航范围内的船舶,若在本港进行靠离泊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在该船之后的三个来港航次中或六个月内,我部将强制该船舶使用拖轮协助靠离泊作业。
F.一切恶劣天气(如大风、大雾等天气状况)等不利于靠离泊作业的情况中,我部将按照海事部门发出的指令进行靠离泊作业安排,若未收到相关海事指令,我部将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实际状况自行对靠离泊作业做出合理安排。
6.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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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指的船舶是所有在我司相关码头作业及临时靠泊的船舶。 7.实施日期
本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施行。 8.其它
本规定由船舶调度部负责解释,未尽之处欢迎致电垂询。 联系电话:0752-5555876。
惠州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 惠州港危险品船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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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船舶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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