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5)

2019-03-09 22:49

杆转角杆,终端杆及总箱,分配电箱必须有重复接地。 ⑹ 各种机电设备检修、维护时应断电、停运转;如要试运转,须有针对性保护措施。

⑺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⑻ 严禁将电线拴在铁扒钉、钢筋或其它导电金属物上,电线必须用绝缘子固定,配电导线必须保证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安全间距。

十六、其他特殊施工环境的安全措施 1、水上作业的安全措施

(1)任何情况下都要按照“既要修建,又要通航”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施工特点、水位条件,采取不同的对策来兼顾两者要求。在考虑开工顺序,施工方案的同时,要主动考虑航道问题。

(2)遵守水上施工纪律。水上施工手续齐备,先报告,后施工,大型单项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桥区水域范围内,施工水域范围外的其他作业,在向海事书面报告征得同意后再进行。

(3)对工程船舶,租用面驳和长期外协船队进行安全教育。不侵占航道,并按要求在该段设置信号灯,以标示航道及施工范围。

(4)掌握当天的天气预报,收听当地气象预报,分析气象资料,选择在风速、水流速度较小的时段进行作业。

(5)施工作业前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绘制施工作业区的平面布置图,申请施工作业许可证,提供给海事管理部门审阅。以便

协调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6)晚间各施工作业点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建筑物,在安装灯光照明时应避免强光直射海面,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瞭望。 2、钢围堰防撞措施

(1)在正在施工的主墩围堰四周安装红色旋转警示灯、雾灯,平台上下游设置安全警示牌。

(2)各作业墩位设一名值班员负责对附近施工水域的监视。值班员发现有闯入施工水域的船舶,应及时通知其离开,并与其联系,问清原因。如有闯入施工水域的失控船舶,则应立即通知现场拖轮,将其拖带出施工水域,必要时通知海事巡逻艇,进行现场指挥。

(3)现场能见度不良时,安排专人每隔一分钟急敲雾钟,播放语音警报,打开信号灯,加强值班瞭望。

(4)晚上在可施工水域的各界限端点、四个角点的防撞设施。设置一盏紫色环照灯,在每界限边的中间防撞设施设置一盏紫色环照灯,施工平台的最顶端设置一盏紫色环照灯。白天在施工水域的各界限端点、四个角点的各设置彩旗一面,每界限边的中点设置彩旗一面,施工平台的顶端设置彩旗或五星红旗一面。施工水域的照明应从上向下照射到各施工作业点,所有照明应将其朝航道的一侧用遮光板予以有效遮蔽,严禁一切灯光对着通航水域及其航标灯照射。施工船舶按拟定线路行驶,不随意穿行,尽可能少占航行通道。

(5)建立安全信息联系沟通制度,以便协调与相关单位联系,

处理施工作业与通航发生的各种冲突和矛盾。请求海事部门发布施工通告,划定大桥施工期间监控水域范围,并加强日常巡逻。视线不良时,施工船舶应停止作业。 3、施工船舶安全措施

(1)施工船舶选择持有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进行施工,施工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按规定配齐合格人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专业证书。并通过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2)建立各级地方政府及海事、气象、渔政、海洋等行业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政策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作业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配备施工作业区和避风区范围在内的海图、潮汐表、航海和航行通告。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作好记录,了解和掌握水文、气象、助航标志、水下碍航物等海区环境情况。

(3)施工作业前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绘制施工作业区平面布置图,提供给海事管理部门审阅。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办理签证手续。

(4)晚间各施工作业点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建筑物,在安装灯光照明时应避免强光直射海面,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瞭望。

(5)施工作业区域及临时通航的航道设置航标,制定航行和作

业安全的管理规定,规范航行船舶和施工船舶水上交通,避免相互干扰。

(6)掌握当天气象预报资料,选择在风浪较小的时段进行作业。 (7)运输船队拖航前申请拖航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拖航。

(8)所有施工船舶(包括吊装船、铁驳、浮吊、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施工水域航行要求的有效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9)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10)船舶配备通讯系统装置,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海域图、潮汐表及近期航行通告等。

(11)应按照一分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12)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13)船舶上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通畅,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14)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需要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15)船长、轮机长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

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6)船舶上的垃圾及塑料制品等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禁止抛止水里。

(17)施工船舶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有书面记录。

(18)遇有大风、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指定点处锚泊。 4、占用航道或临时航道安全维护保障措施

(1)按照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本合同段水上施工船泊和水上起重设备的作业范围,依据作业范围编制出相应的水上交通组织方案,定出各种船泊航行路线和施工周期,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备案。临时航道的设计必须取得有关行发包人管部门批准。在办理相关许可后,方可改变航道。

(2)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和航道水域内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制定施工船泊航行线路计划,并交工程发包人审阅,通过后严格执行。航行中须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利安全。

(4)定期向发包人汇报施工作业区,已建桥桩、作业区内施工船泊的抛锚等情况,以避免发生施工船泊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水上事故。

(5)经常进行航道维护,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泊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泊进入、穿越其他作业区。

(6)施工船泊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桥区作业图进出作业区,并加强值班,谨慎航行。

(7)对已建施工平台在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8)按照航道助航标志的要求,设置好合同段内的航标,并落实定期保养,以保障通航船泊和施工的安全。

(9)做好施工船泊的安全教育工作,施工船泊严禁驶入禁航区域,并设置水上交通指挥船,指挥施工船泊的航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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