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范围:附件1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3034190 3034900 传 真:0311-3010654
联 系 人:高增明
检验范围:氰化物,一级钡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磷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氟化合物,过氧化物,硫化物,二氧化硫,硫磺,五氧化二磷,氯璜酸,氢氧化钾,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亚硒酸钠,硅酸铅,金属钠。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86611130 86563511 传 真:025-86608930 86614761
联 系 人:黄晓风
检验范围:氰化物,一级钡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磷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氟化合物,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二氧化硫,硫磺,五氧化二磷,氯璜酸,氢氧化钾,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亚硒酸钠,一氧化铅,硅酸铅,金属钠。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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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3.8 对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 4.1.2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
4.1.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
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EXCEL形式)。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品种名称,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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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7)。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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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3)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四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1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鉴于黄磷、无水氟化氢、氢氟酸、液体二氧化硫、五硫化二磷、氯磺酸和金属钠产品抽样、检验特殊的技术、安全要求,这些产品的抽样工作由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单位负责。企业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向检验单位提出抽样检验申请,检验单位接到申请后,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3)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四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1份)。检验单位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对于由审查组抽取的样品,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或在现场抽取样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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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无机类产品(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生产条件审查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二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二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二份)、抽样单(原件二份)报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7.3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完成综合评审并视具体情况实施抽查。
7.4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及因改制等原因造成的扩大或缩小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组织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查材料转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相关申请材料、审查材料和检验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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