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

2019-03-10 12:10

1.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 都能高效运行;

2.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 3.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表5.4.3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热效率(%) 78 89

5.4.5 电机驱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5.1.1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5.4.6在不同类型的公共建筑中使用的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6-1及表5.4.6-2的规定。

表5.4.6-1甲类建筑中使用的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活塞式/ 涡旋式 额定制冷量(kW) <528 528~1163 >1163 <528 528~1163 >1163 <528 离心式 活塞式/ 涡旋式 螺杆式 528~1163 >1163 ≤50 >50 ≤50 >50 性能系数(W/W) 4.10 4.30 4.60 4.40 4.70 5.10 4.70 5.10 5.60 2.60 2.80 2.80 3.00 水冷 螺杆式 风冷或蒸发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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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6-2乙类建筑中使用的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活塞式/ 涡旋式 额定制冷量(kW) <528 528~1163 >1163 <528 水冷 螺杆式 528~1163 >1163 <528 离心式 活塞式/ 涡旋式 螺杆式 528~1163 >1163 ≤50 >50 ≤50 >50 性能系数(W/W) 3.80 4.00 4.20 4.10 4.30 4.60 4.40 4.70 5.10 2.40 2.60 2.60 2.80 风冷或蒸发冷却 5.4.7在不同类型公共建筑中使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宜低于表5.4.7-1和5.4.7-2的规定。

表5.4.7-1甲类建筑中使用的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类型 螺杆式 水冷 离心式 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额定制冷量(kW) <528 528~1163 >1163 <528 528~1163 >1163 性能系数(W/W) 4.81 5.13 5.45 4.80 5.13 5.67

表5.4.7-2乙类建筑中使用的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类型 螺杆式 水冷 离心式 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额定制冷量(kW) <528 528~1163 >1163 <528 528~1163 >1163 性能系数(W/W) 4.47 4.81 5.13 4.49 4.88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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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水冷式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宜按下式计算和检测条件检测:

IPLV=2.28%×A+38.61%×B+47.19%×C+11.92%×D

式中 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 5.4.9在不同类型公共建筑中使用的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9-1及表5.4.9-2的规定。

表5.4.9-1甲类建筑中使用的单元式机组能效比(EER)

类型 风冷式 水冷式 不接风管 接风管 不接风管 接风管 能效比(W/W) 2.80 2.50 3.20 2.90

表5.4.9-2乙类建筑中使用的单元式机组能效比(EER)

类型 风冷式 水冷式 不接风管 接风管 不接风管 接风管 能效比(W/W) 2.60 2.30 3.00 2.70 5.4.10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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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10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名义工况 机型 冷(温)水进/冷却水进/出蒸汽压力出口温度(℃) 口温度(℃) (MPa) 18/13 蒸汽双效 12/7 供冷12/7 30/35 0.25 0.4 0.6 0.8 直燃 30/35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1.40 ≤1.31 ≤1.28 性能参数 性能系数(W/W) 制冷 ≥1.10 供热 供热出口6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5.4.11 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11的规定。

表5.4.11 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性能参数

额定制冷量(kW) 25.2 28.0 33.5 40.0 45.0 制冷性能系数(W/W) 3.30 3.10 3.20 3.15 3.10 制热性能系数(W/W) 3.70 3.50 3.60 3.55 3.50 注:额定制冷量小于25.2kW的变冷媒流量系统制冷制热性能系数不得小于25.2kW时各项指

标。

5.4.12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不同气候条件,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较适用于中、小型公共建筑;

2 当冷热负荷相差较大时,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冷式冷水机组提供;

3 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或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时不宜采用。

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系指扣除各类热量折减后的冬季室外空气调节计算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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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时的机组供热量(W)与机组输入功率(W)之比。

5.4.13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不同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

5.4.14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对于不回收凝结水的单管供汽热网,要妥善处理好凝结水的低位热能的利用问题,排放温度应符合国家排水规范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水-水热泵提升凝结水的低位热能能级加以利用。

5.4.15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5.4.16 当采用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作为空调冷源时,经经济技术比较可行时,可采用变频压缩或多级压缩技术。 5.4.17蓄冷蓄热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且建筑物冷、热负荷具有显著不均衡性或必须设置应急冷热源的场所,宜采用蓄冷蓄热空气调节系统;

2.在设计与选用蓄冷蓄热装置时,蓄冷蓄热系统的负荷,应按一个供冷或供热周期计算。所选蓄能装置的蓄能能力和释放能力,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逐时负荷要求,并充分利用电网的低谷时段。

3.蓄冷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的负荷特点、规律和蓄冷装置的特性等确定;

4.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在蓄冷(蓄热)同时,有少量(小于蓄冷(蓄热)量的15%)连续空气调节负荷要求,可在系统中单设循环小泵取冷(热)。较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在蓄冷(蓄热)同时,有一定量连续空气调节负荷要求,宜专门设置基载制冷机(锅炉);

5.当采用蓄冷空气调节系统时,空气调节系统供回水宜采用大温差供水,空调送风系统宜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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