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部份條文修正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中(三)字第0950025353C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二 月 十五 日
台中(三)字第0960009556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四 月 九 日
台中(三)字第0970037050C號令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加強推動地方教育輔導,從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典範教學示例研發、高級中學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推廣,增進實習輔導教師學科教學知能及對實習生(實習教師)教學、級務、行政、班級經營實務指導能力,提供實習輔導教師進修機會,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落實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師範大學: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 大學等三校。
(二) 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 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 東教育大學、國立花蓮教育大學、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等九校。 (三) 除前二款外,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或師資培育中心評 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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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下:
實施項目 典範教學示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法推廣 實施範圍 實施方式 相關配合辦理單位 本部中部辦公室、臺北、高雄等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進修 配合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1. 邀集輔導區內學一貫課程改革需要,與領導及教學卓輔導區內直轄市政府教育越學校之校長局、縣(市)政府或高級中或教師共同合等以下學校合作辦理各類作,研發典範教科課程與教學方法及典範學示例。 示例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2. 辦理課程相關法推廣。 議題研討會,推廣典範教學示例。 3. 配合辦理教學觀摩活動。 1.增進實習輔導教師學科1. 進行進修需求教學知能及對實習生調查,規劃開班(實習教師)教學、級及活動類別。 務、行政、班級經營實2. 辦理教師進修務指導能力,提供實習研習活動。 輔導教師進修機會。 3. 辦理研討會。 2.實施學校及教師進修需4.教材教法研討會。 求調查,依教師專業能力及學校本位需求,規5.教學研究推廣研習。 劃地方教育輔導區教師 進修活動。 本部中部辦公室、臺北、高雄市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含福建省金門、連江縣)、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2
3.就地方教育輔導區內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推薦適當學校規劃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科教材教法、教學理念之實地研究與推廣,以提升教學效能。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邀 集鄰近區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 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 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 一)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2、本要點之補助,採部分補助,本部應依計畫內容充實度、區位鄰 近性、專長相符性、資源符應性及輔導規模審查後,核給補助額 度,並以不超過整體計畫所需經費三分之二為限,不足部分,由 各校應自籌配合款(含本校、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配合款,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
(二)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其項目 如下: 1、業務費:
(1)主持費、引言人費、評論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2)演講費:每小時一千五百元。 (3)出席費:每人每次二千元。
(4)工讀費:每人每天七百六十元(或每小時九十五元)。
(5)撰稿費:每千字五百八十元至八百七十元。 (6)編稿費:每千字三百五十元。
(7)用品費:辦理輔導工作所需業務用品,覈實核編。
(8)印刷費:編印地方教育輔導手冊、會議手冊及研討文件、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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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及報告等。
(9)餐費:辦理半日者,餐費以一百二十元為限;辦理一日以上者,
每人每日餐費以二百五十元或二百七十五元為限。
(10)場地布置費:覈實編列,提供校內場地者,得編列布置費。 2、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報支。
3、雜支:以第一目至第二目所列經費之百分之五內編列。 4、本要點未規定補助事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
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自行召開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 會議,並於每年四月二十一日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 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 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含計畫依據、目的、
執行單位(如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類別)、計畫期程、輔導主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員、參加對象、人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位、 預期效益、經費申請表、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話及承辦單 位網址等。。
(三)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實施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補助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一)請撥:
受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公函,於文送達十四日內,備文掣據向本 部請款。 (二)核結: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 日前執行完畢,並檢附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併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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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於十二月二十日向本部辦理核 結。 (三)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2、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非屬校
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一律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成效彙 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地方教育輔導活動所研發各項典範教學示例及教材教法,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並製成論文集或輔導手冊,以光碟多媒體妥善保存,以利推廣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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