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审核表
1.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备 选名称 及顺序 5. 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 申 姓 名 申请前执业机构 拟住所地 原执业证书编号 执业 年限 10. 律师事务所。 2. 律师事务所; 3. 律师事务所; 4. 律师事务所; 6. 律师事务所; 7. 律师事务所; 8. 律师事务所; 9. 律师事务所; 申请前三年内是否 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请 人 情 况 联系人 姓 名 邮 编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预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 备注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司法部检索结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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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
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
得空白;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填写全称;申请人的“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拟订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对于申请人情况需要核实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供查验,并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六、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予预核准的,应当在《申
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中说明理由。
七、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预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
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八、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
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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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申
请
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申请书 XX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拟在山东省XX县(或者XX市XX区)设立分所。现将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并予办理有关预核准手续。 申请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2 —
申请事项审核表
拟订分所名称 申请人情名 称 设立时间 何时因何事由 受过何种处罚 地 址 电 话 拟住所地 组织形式 专职律师人数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传 真 负责人 况 执业许可证编号 姓 名 联系人 邮 编 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预核准分所名称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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