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事项审核表
中文名称 名称 英文名称 详细地址 住所 联系电话 设立资产 姓 派 驻 律 师 所属律师事务所备案事项 名称 负责人 组织形式 住所 批准文号 专职律师人数 设立资产 传 真 执业年限 E-mail 拟主管 司法局 邮政编码 万元 负责人人选 名 原执业证书编号 申请前二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批准日期 何时因何事由受过何种处罚: 受理申请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执业许可证编号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备注: — 3 —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分所名称”栏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分所名称;“申
请人”栏目,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全称;“住所详细地址”应当填写“XX市XX区(或县、市)XX路XX号”;“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
有填“无”,不得空白;分所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派驻律师的“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四、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查、审核意见填入《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审核表》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
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六、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
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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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
姓党名 派 性 别 民 族 资格证书 编号 原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 证书编号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邮电编 话 户籍所在地 照片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 号 码 资格证书 类别 初次领取律师 执业证书时间 律师执业 证书类别 申请设立 执业机构 执业经历 何时因何事由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是否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如 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此表由被派驻律师本人填写;
2、请将派驻律师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粘贴在本人登记表背面。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