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5)

2019-03-10 14:17

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诉意见}1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民诉意见}11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民诉意见}1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民诉意见}121.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民诉意见}122.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的实质要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㈡有明确的被告;

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①只要起诉符合起诉的四个条件,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就应当受理。法院的庭前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至于起诉人能否胜诉,属于实体问题,不能作为是否受理的判断依据。

②诉讼时效超期后,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而非起诉权,因此法院对于这种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应先受理。经审查如果无正当理由过了诉讼时效,则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而不能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③依照法律的规定,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形: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2.【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人不受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1、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49、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限制。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法院审理终结后,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只要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已在实体上作出了处理,当事人不服,只能上诉或者申诉。

5.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6.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一经法院通知,必须参加诉讼。

通知当事人是用传票,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

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下列四种案件不公开审理:

⑴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⑵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⑷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

8.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9.【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证据规定}4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㈠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㈡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批准的,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4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证据规定}43.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

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10.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1.原告经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1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意见}15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民诉意见}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民诉意见}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民诉意见}16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14.缺席判决的情形如下:

⑴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⑵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⑶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⑸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

15.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书错误的,不能自己直接进行补正,只能按照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正。判决书中有笔误的,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等,不能直接在判决书中改正,也不能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应该另行制作一份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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