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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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2 英文摘要 ................................................................ 2 二、 民事诉讼调解的优越性 ............................................... 3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更能有效的解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矛盾 ......... 3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执行 ..................................... 3 (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利在人民群众中加强法制教育 ................... 4 (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也符合中国社会的特殊国情 ....................... 4 三、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 ......................................... 4
(一)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主要缺陷 ..................... 4
1、 将调解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 4 2、 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了事实、分清是非,与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相悖,此条规定也违背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 . 5 3、 调解协议生效时间规定不合理,影响了民事诉讼调解效率的实现规定 .. 5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弊端 ..................... 6 四、 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 ................................... 6
(一)从立法上将调解确立为一项诉讼制度,而非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7 (二)合理运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 7 (三)合理规定调解生效的时间,取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权,保障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强制性 ................................................... 7 (四)坚持自愿的调解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8 (五)规范调解的阶段或时机,从理论上讲,虽然调解可以贯穿于诉讼的任何阶段,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若调解的阶段选择不恰当,往往会事倍功半 ..................................................................... 8 (六)健全对法官调解行为的监督机制对法官调解行为的监督,一方面包括对调解行为本身的监督,另一方面包括对违法调解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 8 五、 结语 .............................................................. 10 参考文献: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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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源自于东方智慧对民事诉讼制度的伟大创新,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是社会主义先进性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体现。它能及时有效的从根本上解决民事争议性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在我国长期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不断呈现出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包括在立法上的不正当性和在实践应用中的不合理性,这些问题都越来越困惑着这一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对民事调解制度的深思和改革迫在眉睫。我们必须从实践上暴露的问题中总结经验,将这一制度和法治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对现行法院的调解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使其更具有中国特色,更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发挥解决矛盾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 ;积极作用;弊端;改革和完善
Abstract
Civil Mediation System is a civil law system, an important part, is derived from the Eastern wisdom of the great innovations of the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with a strong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in the advanced in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Timely and effective it can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civil disputes,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handling cases to reduce litigation costs, the long-term civil proceedings in China play an important role.
But as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ivil mediation system is constantly showing some of the inevitable drawbacks, including in the legislation and in practice of improper application of irrationality, These issues are increasingly puzzled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civil mediation system and reform is urgently needed food for thought. We must practice the problems exposed in the lessons learned, the system and the rule of law will be closely linked to the existing court mediation system and improvement of the necessary reforms to make it mor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ut also to adapt to market economy, so that The positive role to play to resolve the conflicts, and earnest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Key Words: Civil Mediation; System; Status; Active role; Abuse;Reform and
impr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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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民事诉讼调解,又叫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进行协商,以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等方式,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制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法院均产生拘束力。
调解的理念在我国可称的上源远流长,符合我国追求调息纷争的古老哲学理念,是我国千古以来的传统,民事调解制度的应用符合我国的传统理念,更能有效的解决中国社会中出现的种种纠纷和矛盾。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极强的司法救济价值。第一,它在处理案件上的有效性,有利于切实的为诉讼的矛盾双方解决问题,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的解决民事争议问题,能够将矛盾双方的利益放在一个平衡点上,实现真正的和谐;第二,它在处理案件上的及时性,上大大的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减轻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最佳的性价比;第三,它在处理案件上的教育性,有利于推进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法治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当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能积极主动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综上,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结案方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推进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民事审判制度的不断改革,民事调解不断呈现出其在新时期下的不足之处,严重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应当对民事调解制度加以改革,使其更加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不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民事诉讼调解的优越性
2.1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更能有效的解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矛盾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现,各种利益冲突也日趋激烈,各种矛盾纠纷一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法院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民事诉讼中经常有案件虽然已经了结但是却不能真正的解决民事争议的情况,不利于有效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同时,由于以和解方式结案,不存在上诉问题,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而且,双方的和解达到了共同利益的平衡点,真正的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问题,化解矛盾。 2.2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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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再好判决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就
难以真正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矛盾得不到化解往往更加激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然而,调解协议却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都能主动履行,而无需人民法院强制执。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的案件最终都能得到落实,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是我国诉讼制度的有利创新。 2.3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利在人民群众中加强法制教育
民事调解是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调解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可以促使当事人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隔阂,从而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调解的过程就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制和政策的过程,这样一来,既解决了纠纷,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有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
2.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也符合中国社会的特殊国情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提倡以人为本,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也是充满“人情”色彩的,以人为本也应当是我们诉讼制度的一大标准。在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尤以离婚纠纷,小额债权债务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居多。而这些纠纷也往往发生在“熟人社会”之中,这类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调解,在法官的居中调解之下达成协议,化干戈为玉帛,更加有利于解决问题并同时稳定人际关系,从而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其次,法官的判决难免会损害到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在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努力达成结果,更能为双方所接受。从而使法官也不必因其判决收到一方的责难,在和谐中共同解决问题。
3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时代的发展,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人民更注重诉讼过程中程序公正及司法效率,人们对诉讼目的的追求已不再仅仅满足于纠纷的解决,而越来越多地追求公正和效率。再加之,由于法官个人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本身的原因及违背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而进行调解等方面的原因,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呈现出诸多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这一制度作用的发挥。
3.1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主要缺陷
3.1.1将调解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按照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在处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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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对民事诉讼具有引领性和概括性的原则。而调解原则并不能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和规律,也不能体现其精神实质。实质上,调解只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法官)主持下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具体的诉讼活动,其适用具有极限性。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只不过是一项诉讼制度,放在基本原则的位置上是不科学、不恰当的。调解不具备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引领性和概括力。从学理上分析,调解是诉讼民主原则的体现,是处分原则的具体运用。所以,调解没有单列为基本原则的必要,其应有的位置只能是一项诉讼制度。②可见将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够科学、合理的。
3.1.2 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了事实、分清是非,与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相悖,此条规定也违背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
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该条的规定。则是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在案件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任然无法结案。而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有效的解决民事争议,如果一味的追求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就会造成当事人不断的求证和法院不断的问证,质证有违于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初衷。
而且此条规定也违背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其自己自由支配。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坐下来协商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亦可选择不予深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也是处分原则的具体运用我们没有理由影星要求当事人比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才可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严重干扰。 3.1.3调解协议生效时间规定不合理,影响了民事诉讼调解效率的实现规定
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享有反悔权,不符合现代契约的性质,也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效率性功能相违背。根据我国民诉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达成一项调解协议后,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可以
①张卫平.民事处分原则重述[J].现代法学,2001,6.
②何文燕.调解和支持起诉两项民诉法基本原则应否定[J].法学,1997,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