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万州府办发〔2010〕14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万州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建设,逐步解决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等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区城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应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委,各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区发改委: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预算分配、监督检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负责安排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经费;负责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
区城乡建委:牵头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负责指导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履职及廉洁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初审和协助分配工作;负责辖区内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负责辖区内已建成廉租住房区域的社区管理。
区房管局: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廉租住房的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复审、分配计划制定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维修、租赁管理、退出管理及租金收缴。
区国土、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区城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我区城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家庭成员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区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或没有转让过公房使用权。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认定
(一)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认定,若从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分户、合户情形的,原则按城市居民户口簿进行认定。
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家庭人口内,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计入家庭人口:
1、申请人配偶、子女户口虽不属城市非农常住户口,但实际生活居住在城市已满3年,且它处无住房的;
2、未婚现役军人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家庭住房认定条件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按无房户对待; 2、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3、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单位公房或直管公房; (3)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4)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的; (5)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6)家庭成员在2003年以后(含2003年)对原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的; (7)离婚单身3年内原家庭产权房屋按原家庭成员分摊计算面积; (8)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 (三)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条件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区政府定期公布。
1、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2、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收入核算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7号)规定的收入项目进行核算。 第三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
(一)实物配租,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货币补贴,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对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管房单位可转换为廉租住房进行管理,在保障面积内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仍按公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度我区城市家庭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一)租金标准。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最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两类,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每三年调整一次。 (二)配租标准。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结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分为最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两类,由财政部门每年调查制定一次。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四)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九)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区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转换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五章 申请、核准与保障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与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申请保障方式,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诚信承诺;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现住房权属证明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听证,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确认意见,并将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房管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三)复审和公示:房管部门应于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于收到房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房管部门。
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
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登记情况通知街道办事处。对经复审不合格及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并说明退回原因,街道办事处应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审核方式。房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方式。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房管部门复核和公示情况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辖区相应的轮候顺序,并在辖区公示15天,期满无异议后,报房管部门备案。轮候顺序如下: 第一序列: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按下列顺序进行轮候。 1、最低收入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其他低收入家庭。
第二序列:对第一序列中同一类型申请家庭的按下列顺序进行轮候。 1、无房户;
2、无房户与亲属同住者; 3、有房户。
第三序列:对第二序列中同一类型申请家庭的按下列顺序进行轮候。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2、住房困难程度(人均居住面积大小); 3、申请时间的先后。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分配 (一)实物配租分配
1、分配。房管部门牵头研究分配方案,上报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轮候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分配。街道办事处应将廉租住房分配结果予以公布,并向申请人开具房管部门制定的《万州区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
2、签约。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30日内持《万州区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到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期一年。在30日内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家庭,视为自动放弃。若仍需廉租住房保障,应在2年后重新申请审核轮候。
(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
1、签订协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与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2、租赁住房。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家庭,根据居住需要,选择住房,与产权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房管部门备案。 3、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财政部门根据房管部门提供的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家庭租赁合同备案情况,安排资金拨付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人。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