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应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应充分发挥计划、建设、银行、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动执法的作用,认真开展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加强执法队伍的力量,完善严厉打击拖欠款等市场不良行为的具体办法,各主管部门应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岗位职责、公开办事结果,对场外交易、私招乱雇、肢解分包、乱挂乱靠等违法乱纪行为公开查处;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党纪政纪监督检查,对建设领域党政和企业领导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罚,对于不能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此外,法院应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职工工资案件的进程;应强化执行法庭判决的手段,切实有效地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整治建筑市场的长效机制
我们认为,要从源头上彻底根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应在当前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性措施的基础上,再主要配套建立四个机制。
1.建立建设产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目前全国建设产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已经建立,但区域性的建设产业三方机制尚不健全,总体看,建设产业三方协商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产业三方机制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用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思考,通过协商的方式,全方位参与行业管理的重要形式。建立产业三方机制,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关系这根敏感的神经,及时发现建筑业
市场出现的问题,从政府、企业、职工各自的利益出发协商达成一致,通过采取共同性的措施有效地加大宏观调控建设系统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把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以至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国际上有近百年的历史,多年来三方协商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把这一机制作为一个成功的经验引入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中,特别应发挥三方协商机制在规范用工、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建立投资和管理领域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应按照政府投资的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适当分开,政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原则,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工程按正常审批程序报批后,接受同级或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由财政部门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中标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的政府投资管理运行机制。
3.建立合同管理机制。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对项目投资方与施工单位双方合同签订和履行合法性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在审批开工项目时把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公平、合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审查内容;工程建设进程中,在依法对有关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等情况实行监督的同时,还应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应进一步健全仲裁制度,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监检、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对合同纠纷作出裁决的公正性。
4.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除通过信访、举报等形式接受投诉外,还应通过监察机构与各大媒体联网的形式接受群众投诉和建议,将建筑市场管理和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对有恶意拖欠行为的业主和建筑业企业、监督执法不力的政府主管机构或人员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声势,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和拖欠款问题的尽快解决。
(四)建设产业各级工会组织要在治理拖欠款和欠薪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建设产业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利于彻底解决拖欠问题的政策性建议。要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积极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通过与建设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做好劳务队伍的进出口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类型的建筑劳务承包企业的工会组织建立起来,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要指导和帮助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并落实《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同时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企业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各级建设产业工会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重点解决拖欠和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情况的监督,建立企业欠薪公示公告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用工诚信等级制度,增强企业工资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或实行工资备付金制度。以解决企业发生拖欠时垫付职工工资的资金来源。要积极推动,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加大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非法合同、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等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二福建省几年前开始推广的最低价中标法最近在省内遭受广泛质疑。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等的建筑业协会会长,以及部分地区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建筑企业当家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表达了他们对目前全省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法的严重担忧,并且发出要求当地政府谨慎推行、切实完善该项制度的呼声。他们还认为“广泛存在的低于成本竞争将把整个行业逼垮”。 不久前本报曾刊登民盟厦门市委常委、厦门市建筑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朱奖怀《最低价中标负面影响亟待关注》一文,报道了厦门开展最低价中标后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记者在采访时也发现,这些现象在许多地方均程度不同地存在,而尤以该省泉州、漳州、福州等地为甚。
据不少当地企业界人士估计,在目前已经实施最低价中标的地
区,工程项目的中标价不低于成本的不会超过40%。换言之,绝大多数中标价是低于成本的。这种低于成本的恶性报价竞争,带来的后果也是非常令人担忧的,尤其是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会长池颂光告诉记者,建筑产品的生产有其客观的规律,而其中的“一分价钱一份货”是最简单的道理,偏离这个基本规律,在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奢谈提高产品质量是自欺欺人。 事实上在某些地区,幅度不小的产品质量的下降趋势确实已经成为现实。泉州市建筑业协会会长萧则庭介绍说,前几年泉州每年都有将近10个左右的工程可以评上“省优”,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这个数字已逐年下降,至去年,只有“硕果仅存”的两个了。厦门市建协常务副秘书长朱奖怀认为,厦门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工程质量明显下滑,优良品率较之前低了七成以上。
因最低价中标引发的低于成本竞标,其严重的不良后果远远不限于工程质量。当地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广泛存在的恶性压价竞争还给当地企业的改革发展等带来了严重影响。
据福建省造价总站对当地1家投标报价较为稳健的企业专题调研报告披露,该企业2003年4月以来中标的17个工程中,除一个为第四标中标外,全部为最低价中标,预算价与中标价同口径相比下降幅度为9%。由于该公司有不少可以赢利的自营房地产业务,综合平衡后可以基本保本,但在建材涨价的情况下,预计将亏损300万元。 这份官方机构的调查报告因此认为,该企业在中标价下浮比例远低于当地同期平均19.32%下浮幅度的情况下,仍出现亏损情况,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