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2)

2019-03-10 15:24

第四章 修读年限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读制。各层次学生的修读年限为: (一)学制为4年的本科专业学生,修读年限为3~6年;学制为5年的,修读年限为4~7年。

(二)学制为3年的专科专业学生,修读年限为3~5年;学制为2年的,修读年限为2~4年。

(三)学制为2年的专科起点的本科专业学生,修读年限为2~4年。

(四)学制为2年的中专起点的专科专业学生,修读年限为2~4年。

(五)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修读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生理缺陷或入学后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确认,因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者。

(四)符合《重庆文理学院学生选专业实施办法》规定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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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转专业仅限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办理一次。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三)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和转专业后的管理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身体条件或其它原因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申请转至其它学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批,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或在试读期间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不超过1年,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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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1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达6周的。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其它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自愿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不得自行来校上课,考核成绩一律无效。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学部审核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学部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复学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疾病治愈可继续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不办理续休学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修读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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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时,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在听取学生的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应当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对于无故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出具退学证明。

(三)学院应将退学学生的学习成绩表复制2份,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报教学部备案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或未能达到国家体质健康测试合格标准者,准予结业,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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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年限内,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达到规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德、智、体、美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当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部审批后,由学院和申请者共同制订课程修读方案。

凡申请提前毕业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二)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无补考、重修课程记录。

(四)综合测评平均排名在本班前20%以内。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应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各类学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校每年将当年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报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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