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5)

2019-03-10 15:24

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组织部门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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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评分参考)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或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七条 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考试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在对考试违规者作出处理决定前,考试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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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对考试违规者进行处理时,考试组织部门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证件号码,处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组织部门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组织部门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提供。此外,还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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