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违约事项与争议报告:
在合同当事人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或者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时,经办人员须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并知会法律室,由法律室请示主管领导决定依法采取何种措施,也可由经办部门直接向主管领导请示决定。
第五章 合同的保管
第十九条 合同保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及时归档原则; (二) 完整保存原件原则; (三) 便于查找原则。 第二十条 合同保管的范围: (一) 合同(包括附件) (二) 合同审批表
(三) 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所有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以下统称“合同” )应妥善完整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合同保管部门
(一)各公司业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原件进行保管;
(二)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所在公司业务部门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的编号和原件的备份工作,因履行合同进行的款项结算而发生的单据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三)各公司业务部门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一式三份(含一式三份)以上,各公司业务部门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存档,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份一份合同原件,其他由合同其他当事人和政府部门持有(具体份数根据合同当事人和需要报批部门数目确定,但各公司业务部门和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各保留一份原件入档)。 (四)财务室可保存有付款内容的合同影印件,审算部可保存与项目投资有关的合同影印件;其它部门因业务需要,可有期限地保存有关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归档
办公室合同管理员对本公司业务部门报送的和总经理办公司拟归档保存的合同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在进行形式审查后加盖本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保证存档的合同内容完整,具体审查以下内容: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一) 合同各方当事人须签字盖章;
(二) 合同规定的附件应齐全; (三) 属于合同保管范围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合同管理员负责对归档合同按照《合同归档登记表》的要求作好登记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员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材料,除款项结算与收、付款等原因而必须提交合同其他当事人或者公司其他部门的材料外,所有材料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合同附件交付总经理办公室合同管理员及时归档,业务部门可留复印件留档,并在发生纠纷需要法律人员协助解决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提交法律室或代理律师。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材料必须提交给其他当事人且公司没有备份的,经办人员应保留影印件并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按要求对合同进行合理分类和编号。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使用登记
合同在归档之后,凡调阅、复印的,应在合同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绝密级合同的调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与调阅者所在的部门经理签字批准。 归还被调阅的合同时,合同管理员应当场检查合同是否有损坏、涂改或缺失,并予登记,由调阅者签字确认;如合同有被损坏、涂改或缺失的情况,合同管理员应及时登记并向办公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保管形式
合同档案保存形式为文本原件。为研究和借鉴需要,实现资源共享,对绝密级以外的合同应在保存文本原件的同时,由办公室负责以电子文档形式存放,各职员根据所授权限访问。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本原件保管期限一般最短为合同实际履行终止后三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房地产项目基本合同与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合同应永久保存; (二)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重大合同,保管期限最短为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两年;
(二) 其他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保管期限最短为履行期满后五年;
(四)与诉讼或仲裁案件有关的合同,应在诉讼或仲裁处理完毕(包括执行)后随案卷一起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保密
各公司应根据合同的重要性,将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合同划分适当的密级。 合同密级一般分为绝密、机密和保密三级。绝密级合同仅限公司高层领导和为正常经营管理而必须知悉合同内容的人员知悉;机密级合同仅限公司中层领导
以上人员和为正常经营管理而必须知悉合同内容的人员知悉;其他合同为保密级,除为正常开展业务所需外,不得对外传播。
凡含有公司商业秘密的合同应划为机密级或绝密级;房地产项目基本合同与土地、工程、采购等方面的标书应划为绝密级。
在另有规定之前,合同的保密期限参照合同的保管期限执行。
合同经办人员、合同管理员对合同的保密负责;所有有条件知悉合同内容的人员都应按密级要求对合同内容予以保密。
经办部门须在报送办公室的合同上加扉页注明合同的密级。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销毁
合同保管期限届满后,合同管理员负责办理合同的销毁报批手续。 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按不同程序办理销毁报批手续:
(一)一般合同由合同管理员列示清单,报总经理办公室及合同经办部门领导签字批准销毁;
(二)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由法律人员、经办部门、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会签同意后始得销毁。
合同管理员负责落实合同销毁工作,保证未解密合同不在销毁过程中泄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可由集团办公室(法律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公司就公司某类合同管理制定实施办法:
上述合同管理实施办法,条件成熟的,可与本办法同时发布实施。尚未制定实施办法的合同,可以参照其他类别合同实施办法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控股公司与总部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及某类合同实施办法,就合同管理或合同管理的某一方面制定实施细则,在各公司或相关部门范围内实施。
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制定并实施合同管理办法或者类似制度的,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内容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修改;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内容继续有效。
上述实施细则或者制度须在发布或修订之日起五日内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建立起合同审批制度。 本办法附件二《合同审批表》仅供各公司参考,各公司可从规范合同审批流程的角度,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的业务,制定一种或者多种合同审批表,并于制定或修订后五日内报集团办公室备案;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实施的合
同审批表,若与本办法不相冲突并继续实施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应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的合同归档管理制度。 本办法附件一《合同的分类与编号》供各公司参考。
第三十四条 合同书以外其他形式合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控股公司报集团办公室备案的文件,在不影响按期送达的情况下,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除特别指明外,指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万科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总部”均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合同的分类与编号
第一条 各公司存档的所有书面合同均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合同管理员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编号。
第二条 合同分类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区分公司主要业务为原则,兼顾合同保管的方便; (二) 合同原则上实行三级分类。
(三) 因主合同的变更、解除而订立的补充协议,按主合同分类编号。 第三条 公司合同分类如下(扩号内为简称):
(一) 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
1、 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 (1)(直接通过与政府部门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协议)。 (2)(先通过与被搬迁改造企业协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即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项目-拆迁)。 (3)(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竞拍)。 (4)(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投标)。
2、土地使用权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转让)。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
(1)(直接通过与政府部门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协议)。 (2)(先通过与被搬迁改造企业协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再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拆迁)。
(3)(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竞拍)。 《拍卖成交确认书》在归档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处理。 (4)(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