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程序
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是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
市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国资委外派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管理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 需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 1、企业投向市外、境外的项目;
2、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3、拟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 4、根据规定应报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 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主业内的投资项目。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要投资项目,包括:
(1)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 (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80%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3) 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4) 期货、股票、债券及基金等投资项目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
(5) 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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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
4、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 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
(1)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3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不到10%的投资;
(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四) 市属企业管理的项目:
已纳入经市国资委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准、备案和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核准和备案的时间
列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由市属企业负责事前申报,即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审核内容
市国资委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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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 (三)是否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核准或备案反馈意见
(一)核准管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二)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分为两种形式:
1.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 “备案意见”栏署“准予备案”并签章。
2.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以及市国资委持否决意见的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 栏署“附提示意见”并签章,另附提示意见反馈市属企业,市属企业应执行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对其中市国资委明确提出否决意见的,市属企业董事会对该项目的 原决议应停止执行。必要时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供企业再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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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请示或者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有关投资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五)资金来源专项说明; (六)有关投资协议;
(七)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专家论证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书等其他必要材料。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请备案的,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表。
第十八条 项目重大调整
(一)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在作出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意见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二)企业在重大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1、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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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单项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的;
4、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第十九条 投资分析报告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市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8月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上报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市属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
市属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考核管理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进度监测和投资效果预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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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结合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二十二条 问责及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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