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3)

2019-03-10 19:24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结合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二十二条 问责及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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