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
16.5 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生因投标人原因或责任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招标人将对承包商进行罚款,其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承包商应对在事故中损坏的设备进行赔偿。
16.6 本工程按合同额5%预扣安全风险抵押金,无安全事故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17. 文明施工要求
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43号文《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和招标人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17.1.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商应: (a)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招标人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 d)*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环保和水保对施工有关规定。 17.2. 承包商在整个工地实现“封闭化”管理,设备材料定臵、定位管理。
18. 施工现场管理
18.1. 承包商应服从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8.1.1. 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臵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图的要求和规划,并履行报批手续。承包商进入另一个承包商的责任区内施工,必须服从责任区单位的管理,并办理进出厂手续,经责任区单位签字同意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8.1.2. 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18.1.3.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臵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18.1.4.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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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8.1.5. 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8.1.6. 组合场地、施工作业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18.1.7. 厂区及施工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
18.1.8. 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8.1.9.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扳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8.2. 工地规则
承包商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拦、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C.消防安全; D.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F.环境卫生;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声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 F.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18.3.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
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8.4. 文物、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 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通知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并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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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
18.5. 招标人负责提供生产、生活用水、电的水源点和电源点。承包商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
18.6. 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招标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19.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除本合同中另有明确的外,本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和运输至施工现场,并负责管理使用。承包商同意:
19.1 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对承包商拟选择的材料供应商有否决权。承包商负责的本工程有关的材料的招标工作,但应提前7天通知并在监理工程师和/或招标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确定材料供应厂商4曰之前,承包商应先期取得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认可。但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19.2 承包商所采购材料,必须由招标人和或监理工程师审定(承包商需提出3个以上参考厂家),方可采购和安装,否则,承包商应负由此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的一切费用。但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19.3 由承包商自采的材料、特种材料其要求除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外,其品牌和供货厂商(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厂商)均须由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
19.4 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对材料的运货、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和权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
19.5 对招标人采购的材料,在材料供应商按招标人与其所签订的合同规定运至到货地点后,承包商应及时卸货,运至施工现场并负责组织检验、保管、使用。
l9.6 承包商对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负责;承包商应在工程中使用全新的、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材料。承包商有权而且必须对不合格的材料拒收。
19.7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对材料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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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其费用,并且承包商应保障并持续保障招标人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招标人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19.8 样品费用和检验费用
承包商应承担提供全部由招标人和或承包商提供的原材料及构配件试验的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 所有按规范应作的常规检验项目; (b) 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c) 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d) 应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的试验。 l9.9. 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
19.9.1 施工质量必须全面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19.9.2 招标人的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部门,承包商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
19.9.3 本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以原国家电力公司(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中国国电集团、国电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范和规定为依据,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设备制造厂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补充。
19.11.4. 承包商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完成承包商内部三级验收,并配合和接受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四级验收。
19.11.5. 承包商必须按原电力部颁发的“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
19.11.6. 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每月30日向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报送质量报表。
19.11.7. 承包商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其选厂同意后,方能定货,否则视为不合格采购物,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
19.11.8. 按规定对设备、材料及施工过程进行的必要技术检验、试验及设备解体工作,均由承包商负责,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
19.11.9. 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承包商除无条件返工或处理合格外,还应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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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l0. 施工质量如达不到本合同质量目标要求,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9.11.11. 本工程质量保修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按(合同金额)其结算费用的5%留存,质量保证期1年。
19.11.12. 未尽事宜,按原国家电力公司(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有关规定执行。
19.12. 招标人的责任
招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承包商工程款。
招标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统一管理。
19.13. 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
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招标人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招标人在与承包商协商后,有权决定相应的费用,招标人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19.14. 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条件规定向招标人支付拖期违约金(而不是罚款),其日期自担保的完工日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详见投标函附录。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的拖期违约金总额未超出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支付给招标人的拖期违约金总额以合同中载明的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为限。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的拖期违约金总额超出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则构成承包商严重违约。此种情况下,除支付拖期违约金外,承包商还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中说明的未完工程的价值对应的金额加上招标人的预期利润损失,共同作为该项承包商严重违约所致的赔偿费并被清理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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