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14年1月1日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的作业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
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7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3508-93《高处作业分级》
3.
术语、定义
3.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
的作业。
3.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
入专用贮料仓、库等,进行清堵、检测、维修、养护等。
3.3 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3.4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5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3.5 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3.6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3.7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
通的作业。
3.8 设备检维修作业:公司生产检修中进行的各项检修活动。 3.9 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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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1.1 安全环保办公室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作业安全管理。 4.1.2 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执行及考核工作。 4.2 相关作业部门职责
4.2.1 负责各项危险作业的实施,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4.2.2 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5.
管理内容及方法
特种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5.1
5.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5.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办公室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5.1.1.3 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环保办公室、作业部门各一份。 5.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5.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5.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5.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5.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5.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5.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5.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5.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5.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5.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
识,并及时向主管 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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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动火作业
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5.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
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5.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
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5.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
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5.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
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5.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
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5.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
35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
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5.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5.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火人员离开时,
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5.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
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5.4 临时用电作业
5.4.1 因工作需要临时用电的,必须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4.2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
3
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5.4.3 检修(大修)时,电气处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
电安全。
5.4.4 设备检修时“两停两挂”制度的实施,则筑起了确保检修现场安全的第一
道防线。“两停两挂”是指机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电力室内停电挂牌由电工进行,机旁控制箱停电挂牌由现场检维修人员或巡检工进行。
5.4.5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气处安排专人到施工现
场拉接、拆除电线。
5.4.6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
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气处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4.7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5.4.8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
以防止触电事故。
5.5
高处作业
5.5.1 高处作业的定义
5.5.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
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5.5.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5.5.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5.5.2.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办公室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5.5.2.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
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5.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
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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