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违”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制止各种违章行为,杜绝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违”行为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1.对所有“三违”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定期公布,凡是有“三违”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
2.对一般“三违”人员,采取帮教、经济处罚进行处理。 3.对严重“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3~24个月。 4.对造成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3~24个月。 (1)对造成轻伤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3~6个月; (2)对造成重伤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6~12月; (3)对造成死亡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9~24个月; 5.凡出现群体违章的,对群体违章人员强制培训教育7~15天。 6.被强制培训人员的待遇。
(1)强制培训期间,其工资按沛县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强制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准许再上岗。 (3)强制培训结束后,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7.对“三违”人员除给予帮教、经济处罚、强制培训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条 违章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违章人员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严重“三违”及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一、采煤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 2.违章进入采空区。
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
4.煤机、刮板运输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或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运输机。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仍继续作业。 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置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完全卸载。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
14.拆卸、安装挡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 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 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 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20.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
21.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22.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 23.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
24.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2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26.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 27.工作面缺棚、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 28.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板。 29.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 30.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31.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32.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 33.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运输机。
34.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挡。
35.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壁。 36.用刮板运输机牵引设备或回料。
37.无措施采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 38.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
39.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 40.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 41.煤机运输时滚筒5米内有人作业或逗留。
42.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
43.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
44.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45.倾角大于25度和采高大于1.6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能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
二、掘进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
2.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4.三、四岔门无专业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