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人员处理办法(4)

2019-03-10 22:01

26.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 27.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 28.转借炸药、雷管。

29.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30.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仍爆破的。 31.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32.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仍爆破的。

33.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

34.爆破母线未及时拧结成短路。 七、共性部分“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5.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6.酒后下井上岗。 7.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8.穿化纤衣服下井。 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0.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

2.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 4.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5.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6. 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

7.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9.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10.人行车、罐笼超员。

11.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2.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3.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4.井口及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5.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6.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8.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9.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20.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21.不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22.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23.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4.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

25.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26.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27.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8.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9.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30.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3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2.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33.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履行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34、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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