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3)

2019-03-10 22:05

(三)关于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问题

1、应对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情形做出明确规定。(详见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的实践做法”)

根据各试点区县反映出来的普遍情况,对于上述成员资格认定中常见的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应有建议性指导意见。

2、在制度设计上,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同时,为配合改革需要,应该考虑建立在土地流转基础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身份标准逐步过渡到属地标准和权利义务标准,使愿意放弃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自由流动,为农村产权制度的配套改革提供支持。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的实践做法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至今。并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

2、因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的习惯作法一般采用随母原则。

3、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迁入一般应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应认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收养关系,以构成事实收养关系办理。

4、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务农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职业。如果不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为生,则即使迁入了户口落户者,亦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协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不仅同意入户,还同意以本集体所有的资产为其提供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方式

1、因成员死亡而丧失。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成员下落不明或失踪其成员资格并不丧失。

2、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而丧失。由于国家整体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经济组织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此外,由于政府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撤并调整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也会使原集体经济组织终止。

3、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出而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出嫁、入赘、被收养而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以迁入地为其基本生存生活保障,即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 、因法律或政策的特殊性规定迁出从事非农职业而丧失。诸如招工、招干、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安排工作、随军、转业、农转非、知青回城、民办转公办等情形。

对此类情形应考虑两个因素:(1)其迁出是否根据法律、政策的特别规定,(2)其本人是否获得国家或按国家规定提供的社会保障。 5、因协商加入别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即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 三、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特殊成员的认定 1、“外嫁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成员资格认定。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应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成员资格应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即娘家)。

(2)对结婚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则不应再有成员资格。 2、对新生人口的成员资格认定。

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对丧偶和离婚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

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保留。 4、对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故依照民法理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其成员资格。

5、大中专在校生和服兵役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服兵役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军人这一特殊人群,政策应当给予优待,无论其户籍是否已迁出,在法定的承包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对“爬户口”即“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

“爬户口”或“空挂户”,是指为了上小学、中学的方便,或进城经商的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戚的户籍簿上的情形。

上小学、中学的在校生,一般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应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为进城经商方便,将户口登记在城镇亲戚的户籍上,或租房居住在城镇,承包土地均已自愿交回发包方的,不再视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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