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2012年春)
(1)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明示或默示)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明确排除或选择国内法)
(2)双方当事人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
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1、适用合同明确的约定;2、适用选择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没有规定,但公约有规定的内容仍可适用);3、适用公约或者合同其他的准据法。 5、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
(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 (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
公约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新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留和现行《合同法》冲突的处理:
理论上:如果合同应适用公约,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则可采用多种形式。
实践中:我国对公约第11条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已经名存实亡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有效成立四要件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公约不涉及
3、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 要约承诺制度 ★ 4、形式合法 —— 我国对书面以外形式提出保留 要约承诺案例:
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以FOB价格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日,要约于10月5日到达B公司。(要约)
B 公司于1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但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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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快件于10月20日才送达A公司。(承诺,非因受要约人原因延迟,视为有效,除非原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
此时,因A公司已将该批羊毛出售,因此未做任何答复。
11月,B公司租好船并将船名通知A公司,此时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合同的存在。双方遂发生争议。(合同成立,因要约人未拒绝)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交货、交单
卖方义务 货物相符: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
担保义务 ★
权利担保
支付价款
买方义务
收取货物 ★
(一)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
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交货
约定:日期或期限
无约定:根据货物性质或合同其他条款判断 —— 合理时间
无从判断,一般对买方不利
2、交单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全套单据 (2)国际货物贸易中交单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的交货方式:
A、实际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和单据实际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人,才算履行交货义务,也才能拿到货款。特点是单据和货物同时交付。
B、象征性交货: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代替向买方实际交付货物,交单交货分离,交单时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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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相符:约定 公约 (1)公约对卖方质量担保义务的规定: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装箱,如果没有此类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或装箱。(因包装不当所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数量相符
A、卖方所提交的货物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约定,均属于违约;
B、当交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时,多交部分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买方享有选择权)
C、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应当按照合同价格付款。 4、权利担保
(1)公约第41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42条的规定”。 “权利和要求”包括两方面含义:
A、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并获胜诉,那么表明货物上有第三方的权利,此时卖方应按照第41条对买方承担责任;
B、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并获败诉,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了第41条的义务,应当对买方承担责任。
目的:为了保护善意的买方以及国际贸易环境的安全 权利担保方面与国内法的比较:
《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公约第41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结论:公约对卖方权利担保的要求高于国内合同法
(2)公约第42条:如果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是基于知识产权提出的,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取得的;(b)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是基于合同预期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取得的。此外,在两种情况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还将得以免除。
A、卖方知识产权担保的地域限制: 卖方应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提供担保,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因此卖方的这种担保只能限定在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或订立合同时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否则对卖方不公平。(卖方不可能获得全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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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担保是因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应适当考虑合同的相对性。
B、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C、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要求) (二)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公约不作规定 2、收取货物:两方面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 (2)接收货物:接收 ≠ 接受
(能否拒收取决于所适用的法律,公约规定不能拒收,这是出于对承运人的保护,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买方接收货物义务的例外:
A、卖方提前交货;B、卖方超量交货部分。
五、违约救济方法
1、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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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具体包括:A、卖方声明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B、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给予宽限期是买方的权利
而非义务)
C、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约。
2)分批交付货物根本违约的救济:
A、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C、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3)实际履行
适用条件:(1)不得同时采取和这一要求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即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可以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才能要求提交
替代物
(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大陆法系:实际履行 —— 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损害赔偿 —— 实际履行 六、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一)一般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基本原则:交货时间即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两层含义:(1)正常情况下交货时风险转移;(2)买方拒绝或延迟收货时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风险转移。 2、补充原则:(两个) (1)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
(2)过失划分的原则:货物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自交货时转移,但如果交货后发生的货物损、灭失是由于某一方过失所致,则货物损、灭失由过失方承担。 3、前提:划拨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但不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划拨: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确定在合同项下,包括在货物或包装上刷上合同号、收货人,以交货给买方为目的货交承运人等。 (二)在途运输货物(路货)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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