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及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有公安(二)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有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有市容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有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交通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5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阜阳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阜政发(20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