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为毕业生出具上述相关材料,毕业生须在毕业前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六)结业生就业
已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工作单位的结业生可以派遣,但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结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
(七)因患病不能正常就业的毕业生
毕业前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治疗,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痊愈并联系到就业单位者学校可为其办理一次改派,逾期仍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未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改派事宜。对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不予接收,毕业生必须持体检证明和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到学校就业中心备案。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后,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报到后患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学校不受理其退档、改派等事宜。
(八)升学的毕业生
升学是指专升本、考取第二学位、考取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1.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毕业生,需将就业协议书返还学校,按升学处理。
2.报考学士、硕士、公务员或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签约前,应将有关事宜向用人单位说明,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且要签字盖章。否则,因由考取学士、硕士、公务员或出国而发生的违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3.通过研究生或专升本考试且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本人要求继续升学的,须持由原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后,方可在就业计划中列为升学。凡未办理违约手续的毕业生应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到用人单位就业。
4.被录取为学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如本人要求就业的,须持原报考单位出具的退学证明,方可办理就业手续。
(九)研究生派遣
研究生派遣分春季和夏季派遣。春季派遣时间一般为每年三月下旬,针对已经获得毕业证书并签订就业协议的硕士毕业生,其他问题到夏季派遣时一并解决。夏季派遣即全校统一派遣,时间一般为每年六月末;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十)以下几种方式纳入就业范畴,毕业生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应登记表,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工作的,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各学院(部)审核后报学生
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2.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需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
3.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等,需在毕业当年六月二十日前凭录取通知书或签证(复印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十一)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一)毕业生经“双向选择”被用人单位录用后,需签订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学校以此作为制定就业方案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其它协议学校不列入就业计划,不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二)就业协议书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并在学院(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合同效力,签约双方必须维护协议的严肃性。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未经学校登记盖章,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属违约行为,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手续办理。若由此引起协议纠纷,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四)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
私制公章的毕业生,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因已签订了协议所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五)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有其它约定条件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以口头形式约定任何事宜,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协议发生纠纷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七)为建设长期稳定、有序的就业市场,维护签约双方利益和学校的良好声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确因特殊原因违约的,毕业生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违约具体原因,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关于毕业生违约审批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违约手续。
(八)凡选择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就业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获得进京、津、沪等的户口准入证明后学校方可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入就业单位所在地;否则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九)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外,其他一律不予承认。重复签约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若因升学或出国等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给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就业工作程序
(一)双向选择:毕业生获得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筛选,依据信息参加各种形式招聘会或前往单位应聘,在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意向。
(二)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签字盖章(接收部门必须为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经由学院(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并列入就业方案。
(三)上报就业方案: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就业方案上报陕西省教育厅,上报时间一般为每年六月初,如有变动以陕西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四)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学校依据就业方案到陕西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其他相关手续。时间为每年六月下旬,如有变动以陕西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五)毕业生离校: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后离校。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初。
六、就业单位调整
(一)毕业生离校后出现下列情况,学校不受理其就业改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