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 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七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
(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
(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专家协助其工作。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快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稽察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由江苏省水利厅聘任。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第十条 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工作;或熟悉项目计划管理和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工作;或熟悉项目施工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五)水利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财务方??作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稽察专家由稽察办纳入稽察专家库管理,由稽察办实行一事一聘。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施工期设计、建设管理、投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稽察主要包括:检查项目立项程序、设计深度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期设计稽察主要包括: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等。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稽察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执行稽察主要包括: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稽察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稽察主要包括: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稽察主要包括: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制定稽察计划,选定稽察项目,组织稽察特派员及专家实施经常性和专项性稽察。
第二十一条 稽察办根据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成立项目稽察组。
第二十二条 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形式。采用事先通知形式的,应当提前七天用稽察通知书通知被稽察单位。采用不通知方式时,由稽察特派员当场出示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稽察组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可进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五条 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稽察意见
第二十八条 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