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简单化。商业保险也能够集中经济单位的资金,通过集中管理更好地使资金保值增值,进一步强化保障功能。商业保险还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等公共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能针对投保对象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以尽可能满足消费者各个层面的保障需求。总之商业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3.充分体现保险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两者相结合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注重公平原则,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也就是缴纳的保费高的并不一定能拿到高的退休金,这样就可能出现少缴费多收益,多缴费少收益的情况,这主要是出于兼顾公平的考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社会扶助性质,可能对投保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而商业保险不仅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还能够兼顾效率。商业保险的费率杠杆能够克服劫富济贫或劫贫济富,多缴费多收益,少缴费少收益,实现真正的公平。商业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吸引客户投保聚集资金,并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对资金进行最优配置,更好地实现保费资金的增值,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商业保险更能激发人们的投保意愿,从而实现保障范围的大幅提高。另外随着老龄化的加快,国家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商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政府的压力。
4.国际保险业的形式需要二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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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老百姓养老主要有三种途径:个人储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其中个人储蓄是最传统的的养老方式。但由于收入有限,绝大多数人无法依靠储蓄积累较多资金,并且储蓄具有随意性、无计划性,因而在现代社会仅靠个人储蓄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养老需求,养老的重心应在于养老保险计划的参与和实施。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其不足主要体现在保障程度普遍较低、资金投资运营渠道较少且资金收益不高、资金安全性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等方面。实践表明,单一的传统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不能够解决日趋复杂的养老保险保障问题。从国际保险业形势来看,世界各国纷纷掀起了以建立多支柱、市场化为方向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商业保险具备多年累积的精算优势,同时还具有营业网点众多、账户管理经验丰富、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完善、社会资源分配利用合理、收益无需纳税等明显优势,已逐渐渗透到社会保险的管理中,并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互补充、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5.具体而言,在养老保险方面,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增加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参保退休人。员提供最低保障待遇,即当地平均工资20%左右。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了保持人们的就业积极性,防止“动力真空”的情况出现,社会保障率不能越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因此,如果遇到购房、生重病或长期生病等情况,老年人很可能陷入贫困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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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恰能较好满足人们的需求,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它不仅能提供适度的保障,为保户提供多元化的领取养老金方式,如每月领取、每年领取或一次性领取,还开拓了养老保险的多功能,如分红、保障最低收益、投资账户等。
第二,加速养老金的积累,实现养老金的有效支付。
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国际警戒线为20%,世界各国企业平均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率为10%。我国偏高的缴费率导致了两种后果:一是企业普遍存在逃避缴费和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动机,使养老保险基金隐性流失严重;二是加大了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给企业经营造成压力。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随着退休人员的急剧增加,退休费用也飞速增长,这导致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养老金。因此政府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的资金,将社会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都用作现收现付,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转,无法积累。商业养老保险具有精算优势和丰富的账户管理经验,它能够积累更多的养老保险基金,有效解决因退休人员迅速增加以及物价上涨而导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偿付能力不足的难题。这有利于缓减社会养老保险对企业和政府的经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劳资负担,为企业提高竞争力奠定基础。
第三,有助于加强资金管理,健全监督机制。
温家宝总理曾说过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社会保险基金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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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在加强资金管理合健全监督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商业保险本质上属于盈利事业,因此在养老资金的运用和管理上更注重效益及效率,在监督上也更加严格。它对社会保险的渗透可以加大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提高资金周转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流失,改善社会统筹账户及个人账户资金缺乏的现状。
第四,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对商业养老保险进行很好的补充。 商业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具备保险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其保障范围较窄,不具备保险能力的人来说无法得到保障。这时社会保险就能发挥作用,它是人民的养老“保护伞”。它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筹集保险基金,来为保障人们最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它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人越多,受保障的人群也会不断扩大,人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也会提升。
三、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分析 1.保障作用和范围的互补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参保退休人员提供最低保障待遇,也就是当地平均工资20%左右。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金额和给付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非常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碰到患重疾,老年人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恰能较好满足人们的需求,弥补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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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足。商业养老保险中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保额的多少,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依据被保险人的投保额度而定,缴费越高,保额越高,给付越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强,范围更广,成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2.养老金的互补
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其他各国平均水平的10%[4],从而导致企业倾向于逃避缴纳养老金或者拖交养老金,使得养老保险金无形中减少了。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的负债需要用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支付,另一方面退休人员急剧增加,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在不断增加,使得社会统筹账户入不敷出,为了能够支付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政府就动用了个人账户的资金,最后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运转,无法积累养老金。而商业养老保险是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拥有强大的管理团队,它能够使保户上缴的保费实现最优配置,从而获得较可观的回报,进而积累更多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有效解决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带来的基本养老金偿付不足的问题。
3.实施方式的互补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规定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商业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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