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和要点。专题性产品产出要建立管理台帐,以便销售配合同实现销售。
(二) 生产组织协作
1.外部协作。是与生产过程有关的相关专业部室、资源和能源保障单位要按照职能和职责协助生产。
2.内部协作。主要是依据生产作业要求,制订工序间协作办法;协作要遵循上工序服务下工序,辅助单位服务主体生产单位,局部服从公司全局的原则。
(三) 生产调度组织指挥
制造部总调度室负责公司生产过程调控、跟踪、监督,下达公司和制造部的生产指令,收集生产过程信息。生产单位调度接受公司调度指令,并负责本单位生产组织的指挥和管理。
1.调度组织指挥通过生产调度平台统一发布生产指令,跟踪生产、作业计划执行和主机设备运行以及物流运输工作等。及时协调生产过程中的矛盾,保持生产顺畅。
2.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专题会议,通报生产情况。
3.对公司会议决定的生产重点工作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进行跟踪;对计划安排的生产重点工作与相关专业部门或生产单位联系,负责将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影响因素和进度情况向生产主管进行汇报。
4.调度组织指挥具体管理工作依据《调度管理办法》开展。 第二十五条 预排产(备料、备坯)生产组织。预排产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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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位对市场或固定客户预期需求做出的预提需求计划,需要销售单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制造部执行。预排产形成的积压原则上由销售部门负责落实配套合同。
第二十六条按照资源优先使用,产品优先生产的办法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组织中,原则上不允许生产非计划产品。对生产非计划产品,严格按保产管理办法考核。产生的非计划品,要通过配合同、改制等进行销售。
第六章 生产准备
第二十八条 销售单位应按合同管理要求,通过销售管理系统及时下发生产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技术管理部门、产品研发单位应将相关技术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其它工艺技术文件的有效版本,及时提供给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三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维护、检修等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并保证设备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设备(备品备件)以及其它物资的供应保障,并通过物资管理系统与生产管理系统进行信息传递。
第三十二条 能源、动力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用能源、动力供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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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对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公司规定的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国家及地方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进行资格考核认可。
第三十四条 计量管理部门根据技术管理部门、产品研发单位策划的监视和测量点的安排,配置相关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相关单位负责正确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制造部负责生产计划、质量计划和安全环保 1.制造部负责生产计划和资源反提料,保障各工序资源,按计划生产。
2.制造部负责按产品类别下达质量计划,并按产品类别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控,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性。
3.制造部负责生产全过程安全、环境保护的检查和确认。 第三十二条 各生产厂内各生产单位负责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进行控制,生产(办公)场所实行定置管理,保持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产品堆放合理等。各生产厂负责内部各生产单位生产全过程安全、环境保护的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三十六条 制造部负责全公司生产调度工作,对各生产厂之间生产配合,合理调配影响生产过程的各要素(包括原辅材料、能源、设备、技术、人力资源等),及时掌握、跟踪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各生产厂间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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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每天早调会上通报,使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七条 各生产厂内各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生产计划的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组织生产,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和采取措施,不得擅自更改生产计划,杜绝计划外生产,确保生产计划的有效执行。原则上不得改变计划冶炼钢种,特殊情况需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生产厂内各生产单位应按公司调度管理的规定,做好内外部生产联系工作,及时将生产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及计划执行情况传递到生产组织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制造部通过生产管理系统对各条产线进行生产过程跟踪,及时发现生产和物流异常,协调并解决。
第四十条 各生产厂内各生产单位通过生产管理系统跟踪内部各生产工序,保持产线均衡产出;督促信息管理人员及时录入生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工序间供料
(一) 工序间供料原则按生产合同反提料需求转序,确因其它下工序组距生产急需,由制造部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并结合合同、运输、库存等情况协调解决。
(二) 生产单位对库存情况要适时跟踪,严格执行工序间的供料原则,未经制造部的许可,生产单位间不得擅自决定不收料。
(三) 生产单位大、中修前,由制造部与生产厂及生产单位一起根据合同、计划等统筹安排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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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问题由质量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 生产单位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应进行合同跟踪管理,及时将因质量问题无法按期兑现的合同报制造部,以确定该合同是否补产。一旦确定补产,应全力确保。
第四十四条 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要及时衔接,确定资源分配流向。各生产厂必须按衔接的资源流向进行生产组织。
第四十五条 生产单位应根据生产、入库计划等合理安排产品的入库。因特殊原因(如运输、设备年修、销售问题等)造成中间库、成品库超负荷运行而影响正常生产时,由生产厂与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存放场地、倒运和卸车工作,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确因协调后不能保证,报制造部协调调用公司内部资源。
第四十六条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八章 生产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第四十七条 制造部通过生产管理系统跟踪生产单位的生产运行情况、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和工序间的送、收料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各生产厂间有关问题。各生产厂对内部生产单位跟踪生产运行情况、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和工序间的送、收料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十八条 生产单位应根据技术管理部门策划的监视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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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要求及生产设备的参数要求,对生产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并按规定对过程工艺参数进行监控和记录,发现偏离,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产品的检验、转序、放行等具体按《产品检验控制程序》执行。
第五十条 对生产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具体按《过程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工艺、生产操作纪律等造成异常生产状态时,按工艺事故及其它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及生产设备大修后投产,由项目管理单位牵头开展生产准备工作,编制投产计划和负荷试车方案,报公司生产组织管理部门审定,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各相关管理及各生产厂的生产单位执行。投产计划包括人员、设备、原辅材料、规章制度、能源介质等准备及工艺和技术要求等详尽内容。
第九章 考核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按公司专项考核细则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生产组织管理办法》(XXXXXXXXXX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制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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