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

2019-03-11 15:21

案,请求紧急救援,并联系所在旅游经营单位或接待方(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旅游经营单位)开展救助和组织必要的自救,同时迅速向当地消防、公安、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

2.区旅游局、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协助紧急救援,努力控制事故损失,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3.区旅游局应向区政府和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监等部门及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4.省外旅游团队或游客在我区发生事故的,接待方应及时联系组团旅行社,区旅游局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部门反馈事故情况。

(二)处理措施

1.在本区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应派出得力人员,协调有关力量,赶赴出事地点,协助开展医疗急救、财产保护、安置安抚和游客转移等工作。

2.重伤者经现场急救后,及时转送到有合适医疗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检查和医疗。涉外旅游安全事故,应伤者所在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在办妥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可派医护人员协助将伤员转送境外。

3.在调查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参与救助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人员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件时,应作出标记,尽量保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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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4.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了解核实发生事故的旅游团队及游客身份、保险、行程及组团社、导游、游客家属联系方式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信息。

5.对有商业救援保险的旅游团队及游客,接待方联系组团社协调相关保险机构或由组团社提供资金支持、紧急救治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无商业救援保险或资金支持的,接待方先行垫付医疗等救助费用,保证重伤者及时得到救助。

6.我区旅游团队及游客在本区以外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区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与事故发生地相应旅游主管部门协调,组团社与事故发生地接待方协调,寻求紧急救援、对我区旅游团队及游客采取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合作与支持,并积极做好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避免家属采取过激行为。

7.组织协调组团社负责人和当事游客家属尽快赶赴事发现场,参与和协助事故处理工作。我区旅游团队及游客在省外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根据需要及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意见,组成工作组,参与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8.旅游团队及游客中有境外旅游者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部门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及时报告同级外事部门。组团社及接待方及时通知境外有关方面及伤亡者家属。

(三)后期处理

1.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做好游客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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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责任追究、事件评估等后续工作。

2.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由区旅游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会同安监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市政府。

3.较大、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由区旅游局请示区政府,根据区政府指示,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安监局、市旅游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结果报省政府。

4.特大旅游安全事故,逐级报省政府应急办,由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

5.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6.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后,组团社、有关旅游经营(管理)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书面报区旅游及安监部门,总结应包括事故原因、善后处理、经验教训和防范及今后改进措施等内容。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

(一)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坚持及时报告的原则,2小时内向相关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二)区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以电传、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在接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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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内报区政府、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

(三)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处理进展情况,事故原因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四)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有关方面及事故家属的反映,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五)根据需要,区旅游局设立热线电话。对旅游安全事故,请示区政府同意后,通过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恰当发布信息。

六、应急保障和培训演练 (一)安全应急保障

区旅游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区政府支持,做好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的人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讯等保障工作,收集印制有关部门、单位电话、紧急救援电话、报警电话,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做到24小时值班。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本地区、本单位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保证各级相互衔接与协调。

(三)培训演练

区旅游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旅游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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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应急演练,使相关人员熟悉相关程序,了解有关知识,保持联络畅通。

七、预防保障 (一)安全教育

督促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及游客的安全知识、紧急救援常识教育,增强旅游从业人员及游客的安全意识。旅行社召开行前说明会,领队、导游讲解,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对游客进行培训,派出专人保护。

(二)安全提醒

督促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对危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提示、劝告和警告。旅行社及领队、导游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危险区域进行提示,旅游景区及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在显眼位置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及时劝阻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三)安全服务

督促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向游客及旅游从业人员推荐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编制提供旅游安全知识,通过媒体、网站发布安全信息、游客接待中心、游客集中场所、途径场所放置安全资料等方式,完善旅游安全服务网络,建立紧急救援体系,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旅游安全服务工作。

(四)安全排查

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并督促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认真开展旅游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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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抓好旅游安全隐患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安全制度

区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旅游安全监管制度、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旅游经营单位(管理)完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切实使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旅游部门监管、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的旅游安全工作格局。

二〇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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