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课程考试工作规范

2019-03-15 12:31

重庆大学课程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课程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课程学习效果的检查与评价,也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与效果。

课程考试应遵循教考分离、严格保密、独立完成、公平考核、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应进行考试或考查,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其他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获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课程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重庆大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及其职责

学校考试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及各学院分管教学与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组成,依据本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课程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组织、参与各类考试的巡视和纪律检查工作。

重庆大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考场工作办公室:

(一)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学校考试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重庆大学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认定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等。

(二)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考试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委派考场纪律检查人员巡视考场,负责处理当场考试中发生的事件,界定当场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当场考试中发生的教学事故,汇总分析当场考试情况等。 (三)考场工作办公室由教务处、学生处分管考试工作的处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考试,处理各种考务,整理归档考试违纪作弊材料,编辑“重庆大学考试情况简报”,拟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等。

(四)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全面负责课程考试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考试工作分委员会及其职责

学院考试工作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学生辅导员和教务秘书等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学院考试组织安排、考试命题及制卷、学生违纪作弊处理和学院有关考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和命题

第七条 课程考试方式

(一)学校教务处根据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组织任课学院安排课程考试。 (二)学校提倡课程考试改革。考试方式可采取闭卷、半开卷、开卷、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凡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等量大面广课程的考试方式由教务处统一确定,其它课程的考试方式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根据课程情况确定,报学院分管院长审定,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考试命题

(一)课程考试应实行教考分离。考试命题工作由任课学院负责,严格试题保密制度。试卷密级为机密。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学生泄漏试题;发生泄漏事件,应按学校保密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命题内容和范围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能检验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

(三)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核心课程,任课学院应通过购置、协

作和开发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试题库,使命题更客观、规范和公正。

(四)凡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量大面广的课程要由课程负责人召集任课教师和同行专家组成课程命题小组,统一命题。其他相同类型的课程也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五)每门课程命题应提供难易程度和份量相当的A、B试卷两套,任意抽取一套用于正考,另一套备用或用于补考,两套试卷的重复内容不得超过30%。命题均应给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必要时还需组织试做。所有课程考试试卷均应采用《重庆大学课程考试标准试卷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务的组织与安排

(一)考务组织: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查都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集中管理。集中考试安排在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进行。原则上,在10周以前结束的课程,安排在11周考试;11周以后结束的课程均应安排在期末集中考试周考试,最后一周的周四或周五应安排考试。

考务信息实行网上管理,各学院教务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考试、考查课程名册、主、副监考人员,并按时录入考务信息网,由教务处统一考试安排并下发考试程序表。

应在考试周前随堂进行的非统考课程考试,由各学院统一确定考试时间,报教务处备案,并落实考试地点,学院应按要求安排主、监考人员,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考场纪律。

(二) 笔试时间一般为每场120分钟,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但应在考前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事先告知学生。口试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其他形式的考试时间就具体情况而言,但均需在考前告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场安排:所有课程考试的考场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应要求课程和学院相对集中,以便管理和监督。原则上,同排两考生之间应间隔一个座位,阶梯教室应间隔一排安排考生。教室座位数不够时,可由巡视人员或考场办公室人员在临近教室安排。

(四)监考人员安排:每四个班至少应有一名主考人员(由任课学院派出),每个考室保证一名监考人员(由考生所在学院派出)。监考人员不足的学院可以聘请其他学院的教师或学校机关干部、班主任、研究生助教担任监考人员。

(五)巡视安排:凡十个考场及其以上的大型集中课程考试,学校应安排考场纪律检查委员会小组到考场进行巡视,指导和处理有关考试事宜。

(六)封闭考场:为减少外界干扰,在集中考试周应在教学大楼设警戒线,对考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区域。

第十条 试卷印制管理

(一)严格试卷印制管理,凡课程考试试卷均按机密件进行印制及保管,实行专人印制,专人保管及发放,确保试卷印制及存放安全。

(二)凡参考学生在300人及其以上的公共课程、基础课程及人文素质选修课程的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其他专业课程试卷可由学院试卷印制点或教务处指定的试卷印制点印制。

(三)为确保试卷的印刷质量,命题人员应按标准试卷格式提供打印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A、B两套试卷密封交学院教务办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正考题。命题人员应填写试卷印刷单,提出试卷印刷的时间等详细要求。

(四)统考课程试卷由任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组织考场分卷,由教务处保密室专人保管,考试当天由任课学院负责到教务处保密室领取。

各学院在教务处指定的印制点印制的非大面积统考课程(主要指全校性人文素质类选修课和专业课程)试卷,由任课教师或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凭印刷单,考前到教务处制卷点领取。

(五)试卷交印时间:集中考试周的考试试卷应于考前二周内交教务处印刷,其他时间的考试试卷也应于考前一周内交付印刷。

(六)试卷考前检查:试卷印刷质量由任课学院负责检查。对集中印刷的统考课程试卷,任课学院应在考前两天派专人检查试卷的印刷与分装,确保试卷内容、装订及分发的准确性。

第五章 课程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参考学生

(一)学生应在“重大教学”网上办理正式选课手续并参与修读,才有资格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未申请免修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补考。

1)抽查三次无故缺席者;

2)缺课超过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该课程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二)学生应于考前15分钟持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当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内,学生不得离开考场。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调动,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喧哗,不准吸烟。

(四)学生入座后,将证件摆放在靠通道的座位上方,座位上只留下监考人员认可的考试用品,其他个人携带的书籍、书包、复习资料等有关物品应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

(五)闭卷考试时,学生不得将书籍、作业本、参考资料、字典、纸张等放在座位上(含自己及周围桌面、抽屉、凳子上),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擅自互借计算器、三角板等一切考试用具。

(六)监考人员在考前5分钟发卷,学生不得要求提前发卷或考试。 (七)学生在答题前,应先填写与考生考试有关的基本信息。学生姓名写错需改动时,应报告监考人员,并由监考人员在试卷上签字认可。

(八)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试题不清楚,学生可以举手向监考人员咨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答试题。试卷纸或草稿纸不够,学生可以举手请监考人员补发。未经允许,学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告监考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九)学生应保持试题(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完整。若有缺损,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原因。

(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整理后反扣在座位上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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