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核的三个纬度和三条主线(2)

2019-03-15 12:35

附录:中国法治三十年的十大事件

1.【83年严打】

据新华社电为期9天的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9月2日在人民大会堂结束。 彭真委员长在会议上就这次会议讨论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和几个有关的法律草案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次会议决定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对有关的部分法律规定作了修改、补充,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决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人数虽然不多,但是危害很大,对他们决不能麻痹大意,熟视无睹,更不能姑息纵容。特别是对那些煽动、腐蚀、收买、强迫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屡教不改的惯犯,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 彭真委员长说,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依照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不是纵容犯罪分子的,而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办犯罪的。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论什么人,干部、群众,党内党外,只要犯了法,就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陈卫东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简称。作为政策的施行始于1983年,是中央针对当时严重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自此以后,这一政策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文革”结束后,中央采取了很多措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治安也得到极大改善。但总的说来,还是没有根本解决社会治安混乱问题。特别是由于在此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十年动乱”期间积压的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突然集中暴露出来,刑事犯罪持续上升,重大恶性案件明显增加,不少地方抢劫、杀人、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极度猖獗,不少地方甚至发生了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提出:“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就打他一大批。这就是加强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据此,1983年8月,党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了七个方面的打击对象,再次强调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同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为开展严打斗争提供了法律根据。随后的3年5个月的严打,有效遏制了犯罪急剧上升的势头,全国社会治安有了明显好转。

如果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视野内审视严打政策,可以发现,严打政策最初是作为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惩措施而出台的,因此不论其内容设计还是其精神实质体现的都是“轻轻重重”中的“重重”的那一面。从纯理论的意义上讲,严打政策的基本思路是科学的,也是符合人的目的性追求的。

为了能真正实现严打政策的价值目标,我们应当有针对性地对严打政策进行系统的改进。首先,在刑事政策的整体框架内,严打政策是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其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环节,也只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其次,在严打政策的内容上,应当将严打之“严”,从传统的从重从快扩展至包括罪网的严密性和刑罚的确定性。再次,对严重犯罪的严惩应当是日常性的、持续性的,应当成为一种“常态”。运动式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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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只能造成短暂的治安效应,而不能使治安永久。必须在“轻轻重重”的框架内科学设定严打的对象范围,将严打的对象限定在比较少的真正严重的犯罪的范围内。 2.【人权白皮书】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在北京发表了题为《中国的人权状况》的白皮书。 白皮书阐述了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政策,以大量的事实介绍了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人权状况发生的根本变化,以有助于国际社会正确地了解中国的人权状况。 □柳华文

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期发布的人权白皮书是我国政府发布的系统介绍中国人权领域相关政策、立场和发展状况的重要文件。

虽然中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批准包括《消除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在内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了,但是在较长的时间里,“人权”并非主流话语;1991年1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标志着中国政府开始将“人权”纳入主流话语,大张旗鼓地谈论人权,倡导人权。第一个人权白皮书向国内外正式表明我国政府对人权的态度、立场、基本政策和实践情况,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它一经发布,就在国内法学界引发了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热潮。而且,人权研究迅速地从以引介国外情况和配合人权领域的外交斗争为主转到全面研究我国如何参加和实施以联合国人权公约为主要内容的国际人权标准。

十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不断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自第一个人权白皮书发表以来,国务院新闻办相继发表了约30个与人权有关的白皮书,其中有的白皮书一般性介绍中国人权状况和中国人权事业新发展,有的专门介绍西藏、新疆等具体地区的人权状况,还有针对知识产权、计划生育等问题的专题性白皮书和针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白皮书。它们具体、动态地记录和展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程。

2008年11月4日,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前夕,媒体宣布,中国政府决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规划。其国际背景是,自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发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各国考虑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来,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约23个国家制定了相应计划。现在,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理事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不仅对中国有开创性,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促进作用。其国内背景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近年来,保护人权的内容写进了《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也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当中。我国政府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该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人权主流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从人权白皮书到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发布人权权威性文件的一个新发展。 3.【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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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改革有序地进行。李鹏指出,要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健全经济立法,把成功的改革一步登天和经验制度化、法律化,以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有秩序地进行。要尽快提出规范市场运行的法律草案,同时抓紧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 □莫纪宏

在我国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中,最早提出依法行政概念的文件是199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该报告中提出“做好民事、行政审判和告诉申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以同样的形式提出“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既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可见,依法行政概念首先不是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文件,而是来自于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法律监督职权的各级人民法院。这一现象的存在是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相吻合的。也就是说,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出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首先来源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外部压力,而不是行政机关自身自发的要求。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依法行政要求后,1993年3月15日,李鹏总理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6年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到依法行政。从1993年之后,依法行政这一法治价值得到了党和国家各项重要文件的肯定和支持。

作为依法行政内涵的完整表述是通过国务院在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得到体现的,并在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依法行政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以下6项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为了保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纲要又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全方位、高标准的全新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将各级人民政府都建设成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价值目标才能真正地在实践中得到实现。

只有政府守法,同时也只有从“法治政府”的意义上来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故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核心环节,是我国法制建设各项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4.【国家赔偿】

本报北京5月12日讯记者阎军李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闭幕。会议对12项议程作出决定,其中5项是对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将产生重要影响的国家赔偿法经表决获得通过。国家赔偿法以122票获得通过。此法共有6章35条,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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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为什么1994年会制定国家赔偿法呢?首要的原因还是为了落实我国1982年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其次也是为了落实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现在回想起来,1994年那个时候能够制定这样的赔偿法还是难能可贵的,因为当时的行政诉讼法制定时间不长,“民告官”的观念还没有那么快地被政府官员所接受,很多地方的官员在行政诉讼中不愿当被告,当被告了也不出庭,关键是思想问题,观念问题。但毕竟已经有了行政诉讼法所包含的“民告官”理念,并逐步在被官员们接受,所以,国家赔偿法制定的时候应当说在思想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其实,在行政诉讼法之前就有了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但宪法的规定并没有进入操作层面,因而,国家或国家工作人员有可能做错事并由此而赔偿的观念没有显得那么普及。当然,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我们国家早就有了一些做法,但那时主要是依靠政策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例如,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打倒“四人帮”以后所进行的平反冤假错案,平反的措施就包括经济方面的赔偿等。

现在大家又在讨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诸如精神损害赔偿等很多问题都在引起人们关注。应当说,当初所制定的国家赔偿法是一次观念的解放,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国家财力的增加,政府责任制度的推广,修改当年的国家赔偿法也是很正常的。立法意味着某种观念的解放,而修法意味着观念解放的继续。 5.【97年刑法】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完成预定的各项议程、通过各项议案之后,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两部法律在今天的会议上得到通过。这就是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刑法的修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后的刑法,由1979年制定时的192条增加到现在的452条,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它将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周海洋

刑法以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方式让人们感知它的存在,因此,在一个彰显人权,崇尚自由和珍爱生命的国家里,刑法应当是精确的,刑罚的适用是被精打细算、斤斤计较的,这是社会各项文明发展的必然。1997年刑法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确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标志着我国刑法由粗放走向精确、由注重实质合理性向注重形式合理性的转变,我国刑事法治开始成熟起来。

“97年刑法”的精确性具体体现在:一是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尽可能做到了清楚明确,大大减少了模糊语言、不规范语言的运用,取消了“79年刑法”中的一些“口袋罪”,对原来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几个罪名进行了分解,对性质相异的一些犯罪的归属顺序进行了调整,改变了一些不适应现实状况的罪名;二是对各种犯罪尽可能规定明确清晰的犯罪构成要件,减少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的适用;三是根据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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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增加了大量的新的犯罪,由原来的100多个罪名增加到413个。罪名的增加虽然扩大了入罪范围,但是其去除了认定犯罪的含糊性和不可预测性,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了世界刑事法治发展趋势;四是法定刑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与配置明确恰当。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并不等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化”,同样,精确的立法规定也不等于精确性在司法中的实现,而司法的精确才是最终的目的。“97年刑法”颁布后,两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在将“97年刑法”推向司法精确的道路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对刑法条文解释精益求精的追求和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和探索。当前,关注刑法解释的学者越来越多,关于刑法解释的论著的质量越来越高,国外一些解释方法和理论不断被吸收到国内来,我国司法机关司法解释的质量和精准性也不断提高,这些都有力地推动着刑事司法精确性的进展。司法实务部门,从最高司法机关到基层人民法院,也在进行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和探索,为刑罚的精确适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6.【依法治国入宪】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完成预定议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批准政府工作报告、表决通过其他方案后,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根据这一修正案,邓小平理论的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被写进宪法。 □李林 李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了治理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对十年“文革”浩劫进行反思,作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定。上世纪80年代初,理论界对“法治”与“人治”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对法治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进一步坚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理论界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进一步加深了对法治的认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党的十五大全面总结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成功经验,深刻分析国际和国内的形势,审时度势地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和制度。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的目的层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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