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
(2)检疫
对需拆包检的入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拆包、重封,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场给予必要的配合。
(3)放行和处理
出境检疫
2、出境检疫 (1)申报
出境邮寄物需报检的,由寄件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2)检疫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四章 电子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发建设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的系统工程。
电子申报、电子监管和电子放行是国家质检总局推出的“三电工程”。
第一节 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包括:电子报检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电子申报。 一、电子报检的申请
1、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2、报检企业申请电子报检时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企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同意其开通电子报检业务。
二、电子报检的开通
1、报检企业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2、电子报检软件有两种:有企业端安装版和浏览器版两种。
三、电子报检的工作流程 (一)报检环节
1、电子报检,对报检数据的审核是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2、受理出境货物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
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3、受理入境货物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
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4、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
申请。
(二)施检环节 (三)计收费
报检单位应持报检单办理计费手续并及时缴纳检验检疫费。
(四)签证放行
对电子报检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验检疫后,按规定办理签证放行手续。
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四、报检应注意的问题(重点)
1、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2、电子报检人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3、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4、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节 电子监管
一、电子监管的内容
1、建立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标准和风险预警管理信息系统。 2、建立企业及产品管理系统 3、帮助企业建立质量管理系统 4、完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系统 5、建立企业出口产品过程监控系统 6、建立进出口货物合格评定系统 7、建立进出口货物质量分析系统
8、完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交流,强化对出口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管、对货物核放情况的监控和对进口货物的后续管理。
9、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抽样评定规则库
10、实现电子监管系统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其他系统的充分整合,以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全过程电子化进程,形成完整的检验检疫电子网络。
二、进口快速查验 (一)海港电子验放系统
(二)陆运口岸电子申报快速查验系统 (三)空港普通货物和快件电子验放系统
电子放行
第三节 电子放行
一、电子转单
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一)出境电子转单
1、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单号、转单号
及密码等。
3、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5、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二)入境电子转单
1、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报检及相关其他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2、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并缴纳相应的检验检疫费。
3、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三)暂不实施电子转单的情况:(重点) (1)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2)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3)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4)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例如活动物) (5)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和更改
(四)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和更改
1、查验:按照有关规定,口岸查验分为验证和核查货证。 2、更改:(重点)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换证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1)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2)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3)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4)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二、电子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