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西方企业理论的演进与最新发展(2)

2019-03-15 13:10

1.3 团队生产理论,道德风险与代理成本

当大部分交易费用经济学将重点放在对市场和企业(纵向一体化)的选择上时,以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为先导的理论却更关心企业内部结构(横向一体化)的问题。有关该理论的文献很丰富。这里我们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加以介绍。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将重点从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转移到解释企业内部结构的激励问题(监督成本)上。在他们看来,企业实质上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团队生产指的是,一种产品是由若干个集体内成员协同生产出来的,而且任何一个成员的行为都将影响其它成员的生产率。由于最终产出物是一种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个成员的个人贡献不可能精确地进行分解和观测,因此不可能按照每个人的真实贡献去支付报酬。这就导致出一种偷懒问题(shirking problem):团队成员缺乏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为了减少这种规避行为,就必须让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其他成员的工作。而监督者必须能够占有剩余权益,否则他也缺乏监督的积极性。为了使监督有效率,监督者还必须掌握修改合约条款及指挥其他成员的权利,否则他就不能有效地履行他的职能。另外,监督者还必须是团队固定投入的所有者,因为由非所有者的监督者监督投入品的使用成本过高。由此,经典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企业就应运而生了。

虽然我们采用了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某些观点,甚至动机都可以迟溯到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观点,但无论在假设还是前提上都与他们存在着根本的差异。首先,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那里,所有的团队成员从一开始就都是同质的(至少从监督成本来看是这样),因此,监督者可以随意地从成员中挑选出来,唯一重要的是必须赋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以使他们有监督的积极性。相反,我们假定团队成员从一开始在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企业等方面是异质的,并且正是这种异质性决定着监督者的选拔。其次,在阿尔软和德姆塞茨那里,监督者是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而现代理论则认为,监督只不过是那些专门从事市场开拓活动并承扭风险的企业家或合伙企业家们的一种功能而已。由于企业家不单靠监督为生,他可以将此职能授权给他人,而他自己专心于市场开拓活动。最后,阿尔饮和德姆塞茨将可观察到的资本监督劳动的现象归结为资本使用的监督成本问题,而我们在解释这种雇佣关系时,更强调资本家在选择合格的企业家和(或)管理者时应负的责任。监督成本最初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可信的解释,但却经不住仔细推敲。一个驾驶者更应该拥有而不是去租用一辆卡车,因为后者存在监督成本的问题,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必须要用自己的钱去购买那辆卡车。 如果监督者的剩余权益来源于团队生产中每个成员贡献的不可分性,那么,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在度量每个人贡献时所遇到的困难也将影响到让谁作为监督者的决策过程。在一篇有关企业理论的综述文章中,霍姆斯特姆和泰若勒(1989)强调了这一点。他们认为,所有权在解决企业激励问题时是重要的。尤其是,所有权(用我们的话来说是委托权)应当与那些边际贡献最难估价的投入要素相联系。资本之所以雇拥劳动,是因为资本的贡献量难度量,容易被错估。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隐含的假设虽有启发性,但尚待深究。在都认为最难监督其行为的要素应获得委托权这一点上,他们的观点与我们的观点确有表面上的相似之处,但这并不等于说资本的贡献是最难估定的。我们认为,资本的所有者之所以成为委托者,并不是因为资本的贡献比管理者的贡献更难估定,而是因为资本是一种能提供信号,能表示有关企业家能力的信息,否则,要获取这种信息必须付出重大的成本。

詹森和麦克林(1976)可以看作是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理论的一个“管理者论”翻版。他们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代理成本来源于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的这样—个事实。在部分所有的情况下,一方面,当管理者对工作尽了努力,他可能承担全部成本而仅获取一小部分利润;另一方面,当他消费额外收益时,他得到全部好处但只承担一小部分成本。结果,他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却热衷于追求额外消费。于是,企业的价值也就小于他是企业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即被称作“代理成本”,

它是在外部所有者理性预期之内必须要由管理者自己承担的成本。让管理者成为完全的剩余权益拥有者,可消除或起码减少代理成本。不过,管理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拥有者的能力又受到他自身财富的限制。举债筹资也许有所帮助,因为在投资及他本人财产给定的情况下,管理者的剩余份额会随着举债投资部分的增加而增加。然而,举债筹资可能导致另外一种代理成本。在举债筹资下,管理者作为剩余权益获取者,他有更大的积极性去从事有较大风险的项目,因为他能够获得成功后的利润,并借助有限责任制度,把失败导致的损失留给债权人去承受。当然.这些代理成本也得由管理者来承担,因为债权人也有其理性预期,因此,均衡的企业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来决定的。

我们从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中获益非浅,但也有必要指出一些不同之处。首先,詹森和麦克林未能就为什么剩余权益应依附于资本的问题做出明确的陈述。第二,他们将重点放在因所有权与管理相分离而导致的代理问题上,而我们更关心与企业相关的更一般的代理问题。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我看来,以合格管理者(即对个人能力的重视)的选择是决定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而在他们的论文中,重要的仅仅是项目(风险程度)的选择。 在詹森和麦克林(1976)之后,利兰和派尔(1977)建立了一个正式的模型,在其中,由资本家掌握的资本赌注(stake)起了一个用于解决代理问题信号的作用。根据企业家与外部投资者(outsiders)之间就项目平均收益持有不对称信息的假定,他们证明,企业家自己投入到项目中的赌注能完全表明他对项目资产回收的信心,而企业家的股份越高,则表明项目的价值越高。利兰和派尔的信号模型对我们的影响不必细说,但我们认为,股东掌握剩余权益是因为他们的股份是一个信号,而在利兰和派尔看来,股份之所以是一个信号,是因为股东们是有剩余权益的人;另外,在我们看来.由(自诩的)企业家掌握赌注是一种能力的表示,而利兰和派尔则认为,它表示的是项目的质量。

斯蒂格利兹(stiglitz)和威斯(weiss)(1981)首先提出了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模型。虽然他们在一个相当不同的背景下分析这一问题,但他们的观点与我们探讨的问题有关,因为信贷配给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一种现象。他们的模型建立的基础是,借贷双方之间关于投资项目的风险性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他们认为,因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问题,由贷方控制的利率上升将导致投资项目面临更大风险,所以利率上升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贷方预期总收益。因此,当对可贷资金有过度需求时,贷方更愿意使用信贷配给,而不是提高利率。 我们赞同斯蒂格利兹和威斯的观点,但他们不重视抵押财产的作用却是有问题的。问题出在贷方不能详细了解借方财产状况这一意外假设上。抵押资本的作用能够将贫困的借贷者排除出去,但他们的假设却实际上排除了利用抵押贷款的任何可能性。

埃斯瓦瑞(Eswaran)和克特威(Kotwal)(1989)建立了一个有关激励的模型,以对传统资本主义企业里资本雇佣劳动的问题做出明确解释。他们认为,因为有限责任的存在,资本市场上的道德危害问题可能迫使资本所有者对自己资本的使用进行直接监督,而不是通过市场将资本一贷了事,其观点可概括如下;一种典型的生产活动需要两种必备的投入:企业家的努力和租用投入物,后者可以被视为一种劳动和物质资本的组合。资本用以筹集租用投入物,一定量的投入所产生的产出量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在企业家的控制之外还存在些随机(stochastic)的因素。因此,便存在一种有限的可能性,即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有限责任,企业家事实上面对着一个价格更低的资本(与他承担完全责任时相比)。由于他的努力水平是不可细测的,他可以用租用投入物代替他的努力,并且(与他处于完全资任时相比)花资相当多的时间于闲暇之中。从债权人的观点来看,这种由有限责任引致的投入组合扭曲带来的破产可能性比本来要大。这又激发起资本家亲自从事生产活动的动机。因此,资本主义企业的出现是资本家对债务人道德危害自然反应的结果。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观点是颇具洞察力的。在资本雇佣劳动的范围内,他们的观点与我们的观点是互补而非对立的。然而我们相信,我们关于财富在表示自诩的企业家的经营能力

方面有提供情报的功能的观点,在解释资本雇佣劳动问题时更具根本意义。使企业家伯仲相分的是他们的天赋才能。谁都能努力工作,但只有少数人才能管理好企业。某些资本家之所以租出他们的资本而不愿亲自从事经营活动,不是因为他们相信借债人会比他们更卖命工作,而是因为他们相信后者比他们更能干。借款人道德危害的问题也许能解释为什么某些“边缘贷款人”会亲自过问生产活动,但一点也无法解释为什么会有纯粹的贷款人。另外,他们的模型不能解释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而我们的模型却可以。 1.4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是过去20年中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包括威尔森(wilson,1969)、斯宾塞和泽克海森(Spence,Zeckhavser,1971)、罗斯(1973)、莫里斯(Mirrlees,1974,1975,1976)、霍姆斯特姆(1979,1982)、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使它与前面介绍过的代理理论相区别的是,它的所有结论都来源于正式的模型,同时,它的主要发展又受到理论预测合约和可观察到的合约之间差异的促进。这一理论大大改进了经济学家对资本家、管理者、工人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但是在此文献中,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主要的契约安排(即委托权的让渡)完全是外生的;资本家是委托者,劳动力是代理者。所要讨论的是如何解释委托者(股东/管理者)通过设计一项有激励意义的合约达到控制代理者(管理者/工人)的目的,而不是去解释为什么资本家是委托人而劳动者是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委托一代理理论的这种“不完善性”激发了我们对委托权内生性的研究。

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上,(A1)委托人对有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即在一个参数化模型中,对产出的分布函数不起作用);(A2)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地被委托人观察到(虽然有些间接的信号可以利用)。在这两项假设下,这一理论给出了两个基本观点:(P1)在任何满足代理者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约束,而使委托者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性合约中,代理者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P2)如果代理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risk-neutral),那么,即可以通过使代理者承受完全风险(即使他成为唯一的剩余权益者)的办法以达到最忧结果。一旦我们放宽前两个假设条件,则后两个观点将露出破绽。首先,一旦委托人对产出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代理人的风险中立性就不再保证带来最优结果,因为在这种倚况下,代理人的完全剩余权益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委托人积极性的扭曲。第二,如果花费一定量的督察成本,使代理人的行为能被观察到,则某些人积极性的挫伤(由于不能分享剩余权益),即可通过对其他人的监督来弥补;结果,一项剩余分享的合约可能劣于一方单独索取剩余的合约。因此,最根本的问题是,谁将是委托人或代理人。这是我们所关心的。

1.5 证券设计理论

证券设计(security design)理论采用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分析的视角,但它还是对理解委托权的让渡(assign)有所帮助。以格罗斯曼和哈持(1988)、哈里斯和雷维夫(Harris-Raviv)(1988)的工作为基础,哈里斯和雷维夫(1989)建立了一个有关投票和剩余所有权匹配的模型。在他们看来,证券是一种控制手段,用以保证一个优秀的候选人(指答理者)(而不是蹩脚的候选人)获得对公司法人的控制。其主要论点是,表决权应该与剩余权益是一种正相关,而无风险的( risk-free)“廉价选票”从不应该发行。换句话说,通过表决来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必须由那些承受商业风险的人掌握。按这种方法重新解释,我们的理论可以被看成持有如下主张:假如劳动者发现他们比资本家更容易躲避风险(这一点可以用非消极的消费约束及对资本财务成本的可观察性来说明),则劳动雇佣资本不是一种最优的方式,因为它是一种廉价的表决体系。在这种制度中,一个对控制有强烈偏好的蹩脚候选人可能赢得对企业的控制权。然而,这样说也许更合适,即哈里斯和雷维夫的模型更关心的是哪些资本家(债券投资者)将拥有更多的选择管理(者)的表决权,而不是为什么资本应雇佣劳动。

建立在代理成本(只注意了现金流量的配置)基础之上的证券设计模型还包括其他一些人的模型(如Townsend,1979;Diamond,1984;Gale和Hellwig,1985;Chang ,1987;Hart和Moore,1989;Williamson,1989;以及Bo1ton和Scarfstein,1990等)。这些模型大都假定,一个企业的收益,局内人(管理者)和局外人(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前者可以占有不支付给后者的所有收入。在这一假设下,可以下结论说,负债(debt)是一种最好的合约方式。在我们看来,重要的不是对已有收益的信息不对称,而是管理者能力的信息不对称。我们猜想某些资本家愿意购买债务,仅仅是因为其它一些资本家(也许包括管理者本人)—股票持有人也许知道更多的信息。这大概是因为后者在了解管理者能力上具有不付成本的信息优势(例如他是管理者的亲近之人),或是因为他们为取得这样的信息已支付了成本。

二、企业的企业家理论

虽然企业研究的契约方法为当今的经济学家们所熟悉,然而首先对新古典企业理论提出挑战的却是“企业家”方法。对新古典经济学家们来说,企业是一种生产函数,对契约理论者来说,企业是一系列的合约。而企业家理论将企业看作为一种人格化的装置。如果说契约理论关心的是对企业的“需求”,企业家理论则偏重于企业的“供给”。在我们看来.没有企业家(精神),企业就不能存在。

奈持(Frank Knight,1921)根据不确定性和企业家精神对企业的存在进行过讨论。他指出,在不确定性下,“实施某种具体的经济活动成了生活的次要部分;首要的问题或功能是决定干什么以及如何去干”。这“首要的功能”即指企业家的功能。因不确定性是无法保险的,企业家不得不承受不确定性。按照奈特的观点,企业不是别的东西,而仅仅是一种装置,通过它,“自信或勇于冒险者承担起风险,并保证犹豫不决者或怯懦者能得到一笔既定的收入”。他将企业内企业家对工人的权威视为前者对后者提供保障的一种补偿。企业家是一个雇佣者(掌握着指挥工人的权力),因为他承担着不确定性。 必须指出的是,人们不应该将奈特的“承担不确定性”与所谓的“分担风险”混淆起来,虽然这两种现象之间有表面相似之处。后者的意思是,“也许是因为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之间对风险的态度不对称,促使他们同意保持长期雇佣合约而非使用现货市场”(Aoki,1984)。对奈特来说,企业家之承担风险并不一定是因为他是一名“风险中立者”,或他不嫌恶风险,而是因为他更有自信心,更有判断力以及掌握更完备的知识,还因为他的决策带来的风险与道德危害问题有着非常敏感的联系。当然,一个风险中立者似乎比一个风险厌恶者更容易成为企业家,但是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区分告诫我们这一观点不应过分强调。

与科斯相比较,奈特直接触及到企业的关键特征一一权力的分配。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理论是颇为奈特主义的。经营和生产活动之间的区别可以追溯到奈特对“首要功能”(即决定干什么和怎样去干)相“操作活动”的区分,经营能力可以被想象为企业家的天赋才能。这一见解来源于我们对“不可保险的不确定性”的理解。然而,奈持的企业家理论却因两个概念上的含混而显美中不足。首先,他没有把“首要功能”从对不可保险的风险的承担中分离出来,第二,他未能将企业家和资本家明确区分开来。他认为,企业家的首要功能即是承担风险,因此自然而然他也就是资本家了。正是这两种概念上的含混使他受到熊彼特(schumpeter)(1934)等经济学家的批评。熊彼特认为,不确定性是由资本家而非企业家承担的,企业家也可以承担不确定性,但必须等到他也成为资本家之后。奈特的这一缺陷完全暴露于公司制企业中,在这类企业中,决策人不一定就是风险承担者。奈特为了修正这一缺陷,提出了以下观点,公司制企业最重要的决策即是对能做出决策的人的选择,而其他任何一种决策或意见的实施自然归结为日常功能。因此,在一个公司制企业中,至高无上的企业家理应是股东而非管理者,除非管理者也是股东。这一观点只能被部分接受。在我们看来,通过对经营和风险承担之间、企业家和资本家之间的概念的区分,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得以明确认定。

尤其是,我们还从企业家职能的分解,而不是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来认识公司制企业的特征。

其它对企业家理论做出主要贡献的还有柯斯纳(Kirzner)、熊彼特、沙科(ShackIe)及卡森(Casson)等。限于篇幅,只从以下两个方面介绍他们的主要思想:第一,即什么是企业家的功能;第二,企业家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如何。首先说第一个方面。柯斯纳(1979)视企业家为“经纪人(middleman)”,他们不但能感觉到机会,还能捕捉住机会并创造利润。他还强调,使企业家与旁人相区别的是他的“悟性”和他特殊的“知识”。熊彼特(1934)则视企业家为创新者,能够“改革和革新生产的方式”。要想成为一名创新者,一个人必须具有致敌手于死地的残酷性格。沙科的企业家在做出抉择时具有非凡创造性的想象力。卡森(1982)则把这些企业家的概念(显然也包括奈特的)给予综合和扩展。他的定义是:“企业家是擅长于对稀缺资源的协调利用做出明智决断的人。”他强调说,企业家是一个“市场的制造者”,象奈特一样,他们都同意企业家的报酬是一种剩余权益而非合约收入。在我们看来,企业家可以被理解为上述诸种定义的综合。第二个方面,柯斯纳否认资本是一个人成为企业家的必需条件。他认为,企业家的天赋才能能够使他找到获取资源控制权的方法,虽然个人资本的缺乏也许会带来一些意外的交易困难。反过来看,资本家倒是不可避免地应吸收企业家的品质。熊彼特(1934)也不看重资本对企业家的重要性,并且认为,现代的资本市场一般能够使一个企业家去发现肯为他承担风险的资本家。但卡森持相反的观点,他强调,一个企业家如果要使他的判断得到支持就必须能够调动资源,这似乎意味着要有个人财富。他把具有企业家才干却不能接近资本的人称作“不合格”的企业家。我们同意这一观点。

三、企业的管理者理论

企业的管理者理论的前身是伯利(Berle)和米思斯(Means)(1932)在他们的创造性的实证研究中提出的被称为“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命题。其假说是,由于股份公司中股权的广泛分散,企业的控制权已转入管理者的手中。而企业的“所有者”也已被贬到仅是资金提供者的地位。虽然其观点在发表时几乎被无条件地接受,然而其作品发表时对职业经济学家的影响并不很大。直到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关于企业管理者的理论模型才流行起来。最有名的模型是由鲍莫(Baumol)(1959)、玛瑞斯(Marris)(1964)和威廉姆森(1964)提出的。所有这些模型都保持了伯利和米思斯的管理者主导企业的假说。各自的主要特征在于有关管理者目标及股东约束的不同假设。鲍莫认为,管理者是在最小利润约束条件下追求销售收入的最大化,玛瑞斯认为管理者是在最小股票价值约束的条件下谋求增长的最大化;威廉姆森则认为,管理者是在最小利润约束条件下谋求效用函数(包括雇佣职员、获取报酬等)的最大化。 从模型提出的假设的观点看,以上三个管理者模型都是反新古典理论的,而从方法论来说,它们又却是相当新古典的。实际上,如果我们假定“所有者一企业家”同样有追求权力、声望以及非金钱消费的偏好,谁都不纯粹为金钱收入所动,那么,管理者模型将失去其独特性。这一点可以从詹森和麦克林(19 76)那里得到验证。在他们看来,即使“所有者一企业家”也不见得是个“价值最大化者”。在这个意义上,可观察到的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只不过是人类偏好内部冲突的外部化。即是说,一个股东的效用之所以是股票价值或利润函数,仅是因为他不是一名管理者。一旦他成为一名“所有者一管理者”,其他一些变量(如增长、雇员等)将进入他的效用函数,而他也将不再是一个价值最大化者。 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管理者模型提供给经济学家的是问题而不是答案。第一节中所谈到的契约理论可以被理解为对管理者模型挑战的回答。这是在如下意义上说的:契约论者努力证明管理者的决策具有内生性(通过将管理者置于竞争的但不完全监督环境之下)。然而不论契约理论还是管理者理论,都未能给予“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现象和起源一个适当的解释。我们试图对这一起源作比探讨。我们将在经营能力和个人财富(以及风险态度)的分布中寻求一种平衡关系,在这种分析中,管理者将比在前述的管理者模型中更具有企业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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