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梯(4)

2019-03-15 13:57

谁都不愿电梯事故发生在自己身边,正确使用电梯,万一遇到事故时冷静、正确处理,

也是保证自身安全的重要因素。乘坐电梯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2.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3.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4.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5.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6.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要求乘坐电梯,不要靠在电梯门上;

7.万一电梯出现故障被困,一定不要强行打开轿厢门从电梯内向外攀爬。

各个规范中的有关电梯的条文

第3.5.6条 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

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

积不应小于10.00m2;

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

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不设消

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

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4.1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

宽可不小于1m。

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

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

0.10m。

4.1.5 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

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

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

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

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

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

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各个规范中=====电梯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条文说明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前 言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经建设部—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业以发布。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

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四川绵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无条文说明)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 2 卧室、起居室(厅)

3.3 厨房

3.4 卫生间

3 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7 阳台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 9 门窗

4 共用部分

4. 1 楼梯和电梯

4.2 走廊和出入口

4. 3 垃圾收集设施

4. 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5 附建公共用房

5 室内环境

5. 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2 保温、隔热

5.3 隔声

6 建筑设备

6. 1 给水排水

6.2 采暖

6.3 燃气

6.4 通风和空调

6.5 电气

综合设计

========================条文说明

4 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6 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10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据调查,北京、天津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12%,上海已占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伎进五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

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生理反应见表4.1.6。

从上表看空手攀登六层(13.50m)已感腿软,上七层(16.20m)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16m比较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以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其三,近年来,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第七层销售困难。其四,因为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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