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指南(云审发[2010]23号)(2)

2019-03-15 14:06

1.接收、收集竣工结算资料;

2.踏勘现场,对各单项、单位工程的结算资料进一步核实、汇总; 3.在造价审计负责人的组织下,与被审计单位的结算编制专业人员核对结算情况;

4.在审计组长的组织及建设单位的配合下,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会审,并办理签章定案手续。

(二)财务审计按以下步骤进行:

1.踏勘现场,了解项目情况,收集项目资料;

2.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概算执行及竣工决算报表分工实施审计;

3.完成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结果的对接,并形成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会审,听取各方意见; 4.调整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效益审计按以下步骤进行:

1.收集项目效益评价招标、行业标准等效益审计资料;

2.实地了解、分析项目完工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 3.根据效益审计情况,对项目立项报告中效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的最终结果应纳入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编制审计报告。原则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长编写,或由审计组长指定专人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审计组所在

部门要召开审计业务会,研究是否采纳,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复核后,代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交审计决定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表。 第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按照审计机关归档要求对项目立卷归档。进行项目资料电子信息处理。

第三章 审计组织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织机构(如下框图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审计小组专业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

(一)土建工程造价审计:以土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核项目的土建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的合理性,确定土建工程建安投资造价。

(二)安装工程造价审计:以安装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核项目的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确定安装工程建安投资及设备投资。

(三)项目管理及其他专业造价审计:以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相关专业工程结算。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会计核算的合规、合法性。

(五)资金来源及使用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支出及资产形成的真实、完整、合法情况。 (六)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报表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建设单位概算执行情况,分析超概算或概算节余原因,审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

(七)经济效益审计: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项目建成后实际的经济数据(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与可行性报告分析数据是否一致,并分析差异原因。

(八)社会效益审计:以注册咨询工程师、审计师为主,职责是审计项目建成后,对改善当地的就业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和对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环境生态效益审计: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环境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项目环评报告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填埋和噪音是否达标,是否实现循环利用,环保设施建设是否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有无环保设施闲置现象。 第四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程序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项目建设的主要报建程序是否履行,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修正概算、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资本金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进行了招标,中标单位

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有无违法分包、转包问题;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项目施工组织方案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符合项目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是否建立确实可行的制约机制,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会计核算是否按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第二十五条 建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是否按可行性研究批复的筹资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并专户存储;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项目完工后资金结余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成本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的真实、合法性,交付使用资产的形成、移交的真实、合法性。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单项工程项目是否按概算内容建成,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成本归集,概算执行情况及超概算原因分析; 2.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件等组成内容及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3.统供材料结算是否准确无误,确认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中是否已包含统供

材料及价差;

4.建安工程投资是否与工程结算定案金额一致,财务与工程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二)设备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概算内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概算外投资的问题; 2.设备成本核算是否准确,设备的买价、运杂费、采保费及安装调试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3.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设备,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组成内容及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待摊投资审计主要审计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正确,主要包括:

1.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征地手续是否完备,征地及拆迁补偿费标准执行是否真实、合规;

2.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真实、合规;

3.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招投标费等费用是否真实合规;

4.临时设施费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标准;

5.负荷联动试车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为试运行结束前发生,与正常生产费用的划分、试车收入的处理等是否存在问题;

6.借款利息资本化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存款利息及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冲减工程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7.是否存在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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