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是否真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四)其他投资审计主要审查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养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为概算范围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其他事项审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交付使用资产账账、账表、账实是否相符,交付手续是否完备。对交付使用资产的抽查,房屋建筑屋为100%,设备不低于50%,流动资产不低于50%。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计。主要审计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反资产保全原则,核销基建支出的情况。
(三)尾工工程的审计。尾工工程是指建设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后,批准建设内容的未完配套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尾工工程项目是否真实,有无擅自增加的项目,预留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审计。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国家土地政策和矿产资源保护政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物资采购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审计,揭露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等环节,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约定、投标承诺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二)结算项目是否与竣工图或施工图及签证相符;
(三)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各单项、单位工程、设备等是否与概算、送审结算相符,界定各施工单位、合同段的范围;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执行了有关规则规范,是否准确; (五)各类费用计取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六)材料价格是否执行了甲乙双方约定或符合工程所在地同期的市场情况,材料用量及损耗是否符合定额标准;
(七)有关变更及签证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合理;
(八)合同外新增单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及业主代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理,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相适应; (九)结算是否存在重复或疏漏。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复核。对竣工决算审计之前建设单位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过内部审计的项目,其工程结算复核可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的要求采取抽样审计的方法进行。
(一)工程结算审计的抽样样本要选择影响项目造价较大的主体工程或工程量大、价高的单项、单位工程;
(二)结算审计抽样样本量,应当利用所确定的审计重要性水平和对审计风险的评价结果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规模分段确定: 1.建安投资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抽审10%; 2.建安投资10-50亿元的,抽审15%; 3.建安投资5-10亿元的,抽审20%;
4.建安投资5亿-1亿元的,抽审25%; 5.建安投资1亿元以下的,抽审30%;
(三)除需要特别关注事项以外,审计人员应当在对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及结算进行符合性测试基础上,确定单位工程结算的可容许偏差率,据而推断建设项目工程的总体可容许偏差率,作为确认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抽审结果,按以下分段判断可容许偏差率:
1.抽审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偏差率在±6‰以内;
2.抽审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偏差率在±5.5‰以内; 3.抽审总额在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偏差率在±5‰以内; 4.抽审总额在10000万元-50000万元的,偏差率在±4.5‰以内; 5.抽审总额50000万元以上的,偏差率在±4‰以内;
在上述偏差范围以内,审计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可作为确认内部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的依据,不再扩大样本量;偏差率超过的,审计人员应根据专业判断,扩大、甚至全面复审内部审计工程结算审核结果。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建立是否完善; (二)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相关质检部门验收; (三)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一致;
(二)调整概算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按照规定的
管理程序报批;
(三)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有无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计划外项目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三十二条 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实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及有关会计制度。
(二)竣工决算财务报表是否编制完整,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准确、齐全,各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对应等。
(三)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包括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及需说明的其他事项。说明书内容反映的数字是否与决算报表一致,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分析是否真实、客观。 第三十三条 投资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效益情况评价分析。重点分析评价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工期、质量等实际完成情况与预期目标的对比,即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完成了相应的建设内容,是否实现了使用功能要求;项目总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若有超概算情况,对超概算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建设质量、工期的控制情况。
(二)项目运营使用效益情况评价分析。主要采取有无对比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原则,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据,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1.经济效益分析,从收入、成本、偿还贷款和投资回收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评价项目建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作用。社会效益评价是非经营性项目评价分析的重点。
3.环境效益分析,对项目建设前期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总结分析,考查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建立三级复核质量控制体系,即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一级复核,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进行二级复核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规工作机构审理。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规工作机构的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中,审计组应当全面记录工程和财务的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等情况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以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前,应当安排时间和人员进行审计对象调查;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