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设标准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2012 海南
1 总 则
l.0.l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造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镇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旅游度假区和人口超过2万的乡镇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合理配置、方便使用、保障交通安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立体停车设施。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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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镇规划区内各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 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机动车motorized vehicle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停车位纳入非机动车停车位计算)
2.0.4 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hicle
指以人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5 停车场parking area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停车场地。 2.0.6 停车库parking garage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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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本标准不包括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暂不列入本标准规定范围,但应在项目报建时,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可行性确定停车位配置要求。
3.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应将其他车型车辆按表3.0.2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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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2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
车辆几何尺寸(米) 车辆种类 铰接车 机动车 大型汽车 中型汽车 小型汽车 微型汽车 自行车 非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含电动单车) 三轮车 助动车 换算系数 长 3.5 2.5 2.0 1.0 0.7 1.0 1.5 2.5 1.2 18 12 8.7 5.0 3.2 1.9 2.0 3.5 2.0 宽 2.5 2.5 2.5 l.8 1.6 0.6 1.0 2.5 0.8 高 4.0 4.0 4.0 1.6 1.8 1.15 1.2 1.2 1.15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
3.0.3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场(库)。
3.0.4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以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和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道路用地做停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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