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吉林地区)

2019-03-15 17:11

xxxx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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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法人出资人名称出资设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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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xxx

第十二条 公司住所:xxx,公司以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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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住所)、证件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

法人股东:法人出资人名称,住所为营业执照地址,营业执照号码为xxxx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为 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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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股东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股东指定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法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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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后臵备于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委派。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股东委派。

第二十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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