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吉林地区)(4)

2019-03-15 17:11

xxxx公司章程

第七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必须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同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非由董事兼任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主管负责人以及能够对股东、董事会、监事产生影响的行政主管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出资人,必要时出资人可授权董事会就章程的具体适用以及某一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订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经出资人签署、并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臵备于公司,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16

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17

xxxx公司章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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