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廉洁司法专题讲座(2)

2019-03-15 17:14

2008年期间,刘某利用执行案件的职务之便,先后14次截留案件当事人交给他的执行款75545元,并采取冒领等方式据为己有,用以炒股和日常开销。同时,刘某还明目张胆地向案件当事人索贿、受贿,先后6次受贿18000元。案发后,刘某退还全部赃款。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典型案例八:四川一女法官受贿5.9万元获刑5年

2010年5月下旬,井研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接到在押人员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女法官刘敏容收受涉案人员及家属贿赂的举报。被举报人为年近50岁的资深法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敏容不再顽抗,最终如实供述了其利用担任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的职务便利,多次以暗示或明示的方式收受涉案人及家属钱款5.9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刘敏容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典型案例九:江西婺源县法院原副院长张英因受贿被判刑3年

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获得轻判,并因此收受贿赂4.6万元,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婺源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英有期徒刑3年。经法院审理查明,张英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担任婺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余某、江某、孙某、张某等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友人民币共计4.6万元,并为他们在案件审理中提供关照。

其中,2007年10月,何某因故意伤害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何某之妻余某分两次送给张英人民币1.5万元,要求张英照顾。在张英的关照下,何某被取保候审,2008年4月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8年9月至10月,江某、孙某贪污一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两人为达到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目的,送给张英人民币1万元,江某、孙某两人后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年底,张某滥伐林木一案在婺源县法院审理,张某亲属随后前往张英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后张某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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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原凤台县法院执行局长康举钦滥用职权罪被一审法院判刑三年

2008年1月15日,安徽省凤台县人贺某因桂某某欠其9万元现金一事向安徽省凤台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贺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凤台县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依法作出了裁定,对桂某某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并于2008年5月7日作出判决,由桂某某给付贺某本息986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337元。贺某在2008年7月7日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022元。凤台县法院受理后通知桂某某在2008年7月14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指派执行局工作人员康举钦负责办理此案,2008年10月20日,康举钦以被执行人桂某某的儿子李某系其执行局的同事为由,将此案报送安徽省淮南市中院。但因李某找到康举钦,让其想办法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康举钦徇情枉法,自己制作了解除查封的合议庭记录,并让合议庭其他两成员在笔录上签名。就这样,在淮南市中院指定潘集区法院执行该案前,康举钦用他一手炮制的裁定书解除了凤台县法院对桂某某房产的查封,最终导致此案无法执行。

检察机关查证,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担任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康举钦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先后三次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诉讼保全的财产,至今无法追回,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典型案例十:贪图享受 必为其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原干警宗静忏悔录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原干警宗静犯挪用公款、贪污罪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背景资料:

宗静,女,大学文化,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原副科级干警。从1999年至2002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贪污公款。2002年4月,因犯挪用公款、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我叫宗静,大学文化,捕前任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副科级干警。2002年4月,因挪用公款、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我曾有过美好的童年、幸福的家庭,从小得到父母宠爱,在学校曾是优秀学生,毕业后成为一名光荣的司法干警。在法院工作的10年里,我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曾担任过书记员、会计、出纳员。然而,一帆风顺的人生路冲昏了我的头脑,我开始飘飘然起来。

事业成功的我却因感情而步入歧途。1999年,经同事介绍,我认识了某商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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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理高某,逐渐与他有了联系。高某第一次向我借款时,我心里怦怦直跳,最后是找亲友借,加上在单位挪用,满足了高某。高某为了表示感谢,频繁请我吃饭,带我进高档娱乐场所。开始我心里还有所防范,但随着虚荣心的膨胀,我被高某出手大方所迷惑,在感情上选择了高,以至丧失理智,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0多万元借给高某。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从一名司法干警沦为一名阶下囚。

我的沉痛教训是,任何为了满足虚荣心、贪图享受的行为,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检察机关在审讯期间问我:“你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共产党员,为什么走上犯罪道路?”我无言以对。作为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法律意识何在?我懊悔,夜里辗转失眠,对以往的一幕幕进行剖析。

回想起在党旗下的宣誓,回想起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我渐渐失去心理平衡,一切都要比别人好;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应当靠自己的双手去生活,以至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想到这些,我心里酸楚,多少个日夜伴泪度过。

再想想苦心培养我的父母亲,更是内疚不已。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在母亲来见我那天,我很早起来等着。当警官喊我的名字时,我急步往外走,远远见到母亲脚步跌跌撞撞向我走来,声音嘶哑地喊着我的小名,我惊呆了。母亲把我紧紧搂在怀里,我与母亲的泪水交融在一起。看到母亲苍老的脸庞,我的心碎了。从我来到监狱后,母亲从未间断过每一次接见。她每次见到我都说:“女儿,好好改造,全家人都等着你早点回家!”母亲为能让我安心改造,承受得太多了。而我带给父母的伤害,则是永远无法弥补的。 我更对不起党和国家对我的培养。作为一名党员,我玷污了鲜红的党旗,诋毁了自己的宣誓,懊悔的心情无以言表。夜深人静时,我扪心自问,为什么到了无法挽回时才知道反省?在我彷徨时,父母多次写信安慰我,激励我重新站起来。亲人的召唤,警官的关爱,促使我积极改造。

我希望党员干部能吸取我的教训,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严以律己、保持廉洁;要多一份清醒,少一份浑浊;多一份真实,少一份虚伪,自觉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珍惜自己所拥有的一切。

“权钱交易是一根绞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文轩忏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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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周文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在1996年至2006年6月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人民币93.69万元、1000美元、3000新加坡元、港币9000元。2006年12月,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0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我1947年2月出生于汉川县一个贫苦农民家庭,1968年参军,1976年转业,80年代初期调到武汉市人大机关工作,1988年我41岁时,就当上了市人大办公厅副主任,这在当时也算得上年轻的局级干部,本应当感谢党的教育和培养,好好工作,可我的思想却开了小差,感到日子过得太贫穷,特别是在为儿子办理去德国留学资金遇到困难后,“没有钱真是低人一头”的思想更加强烈,开始把“志向”转移到了金钱这一边。

循着我堕落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我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最近10年时间。这1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10年,我的家庭也从改革开放中得到了实惠。我们两口子的工资加上福利收入每年共十几万元,属中等偏上阶层。我本应该珍惜,加倍努力为党为人民多做一些工作。可是,在我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已经扭曲变形,放松了学习,被五光十色的表面现象所迷惑,除了应付工作外,把心思放在谋取一己私利上,终于酿成今天如此可悲的结局。 我的违纪违法事实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滥用职权。在人大任职期间,我除了人大的本职工作外,还担负着联系司法机关的任务;在法院工作期间,更是司法权在握。这段时间,我虽然为党为人民做了一些有益工作,但是我严重地忽视了这个权力是党和人民交给我的,本应该更加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少数社会朋友谋取利益,干了一些违纪违法的勾当。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在别人要求为打官司帮忙的时候,办关系案、人情案,只听一方反映后先入为主,给分管院长或办案法官打招呼,示意他们按自己的观点办事,或者单独会见当事人或律师,利用主持审委会的特殊身份,左右其他成员的意见,自觉不自觉地成了金钱的俘虏。事实证明,权力一旦沾上了铜臭味,“权钱交易”就成为必然。不管是办了事收钱也好,也不管是收了钱后办事也好,必然会被“权钱交易”这根绞绳越套越牢,越套越死,不可自拔,我的下场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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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滥交朋友。真的朋友应该是政治上互相关心,工作上相互支持,而不是酒肉朋友、金钱朋友。我把一些人当朋友,但实际上我在他们心目中只不过是为他们谋利的工具。他们以拜年、祝贺儿女婚嫁为名,行套取近乎之实;以逢年过节送“红包”为名,行为他们帮忙、打招呼之实。不管交往形式发生什么样变化,但实质只有一个,就是这些朋友都是在用钱换取我手中的权,以谋取他们更多的钱。对此,我没有引起丝毫注意,有时候还不顾自己的身份,与这样一些朋友互相走动,互相拜年送“红包”,严重损害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三是放纵亲属。家人之间除了一种自然的亲情关系外,还应该坚持一种政治原则,那就是要遵纪守法。而我却严重地忽视了这个原则问题,迁就亲属的要求,主动出面为他们谋取私利打招呼;或帮助亲属参与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社会上的一些单位也好、个人也好,他们看中的不是我的亲属,而是看中了亲属背后的我;其实也不是看中了我,而是看中了我的职务影响和我手中的职权。

在我身上,极具两面性,一方面拒收或上交,给人一种廉洁的表象;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手法,不择手段积累财富,贪婪之心暴露无遗。反思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有着极其复杂而深刻的思想认识根源:

一是认识问题的表面性和片面性。有时犯错误,说自己完全糊涂也不真实。主要是认识问题太表面化、片面化了,只看到问题的表面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在为亲属打招呼而使他们获得不当利益,他们又送钱给我时,总认为自己的亲友之间送钱不是大问题,也没有直接收受其他人的钱财,因而自己心安理得。这是我之所以犯严重错误的思想认识根源之一。

二是盲目攀比的不平衡心理。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耳闻目睹一些人日进斗金、一掷千金的风光,自己心里也不平衡起来,产生盲目攀比心理,甚至认为当官这条路走错了,不甘心已经比较富裕的生活条件。加上儿子留学每年需要十几万元花费,移民后还要准备一些资金给他在国外或国内办公司、做生意,为他的前途铺路,因而自己对钱财总有一种扩张感,而没有一种满足感。哪知私欲是一个无底洞,永远到不了底,也永远填不满。因而自己的胆子也越来越大,或台前台后支持,或纵容亲属经商谋利,违纪违法多搞房子。心理不平衡,必然造成行动失去平衡,滑向深渊。

三是侥幸心理作祟。一而再、再而三地违纪违法,主要是有一种侥幸心理在支配,总认为朋友这么几个,亲友人更少,他们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送钱,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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