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廉洁司法专题讲座(3)

2019-03-15 17:14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他们不会出卖自己。特别是得知组织在调查我的问题后,总认为自己的问题不大,企图蒙混过关。这段时间经过反思,深刻感到侥幸心理是我违纪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述表现形式也好,思想根源也好,归根结底还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这些年来,我一直处于领导岗位,改造世界观问题,只对人不对己,讲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严重地忽视了自己对主观世界的改造,因而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被严重扭曲,这是造成我违纪违法的总根源,也是我沉痛的教训。

法院可以说是实现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但在“贪污现象无处不在”的今天,它早已不是一块净土。

据报道,全国已有七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被绳之以法了。要知道,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也只有三十来个,比例之高,应是相当惊人了!至于庭长、审判长之类则不知其数。有的法院一旦“出事”,个别庭往往“全军覆没”。

通常法官受贿有四个途径:一是向律师介绍案子提成;二是当说客;三是同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鉴定机构等“分肥”;四是直接向当事人“索要”。 业务庭的法官了通过上述一、二、三、四个途径“赚钱”,非业务庭的法官一般通过当说客“发财”。

各业务庭的法官在受贿方式上又有所不同,刑庭的通过减刑、判处缓刑、宣布无罪释放的办法“捞取钱财”,如可判你八年,但我只判你五年,减了三年,每年收取一万(不多);如某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二审的法官那就发了;明明应判实刑,结果以缓刑结案,法官好处多多;民庭的可按案件标的相应比例“计取”(可操作);执行庭既可按申请人的执行回款金额的比例“取费”,也可按被申请人不还款金额“计价”,也就是说,执行庭的败类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吃了原告吃被告”。至于非业务庭的则只有当说客了。

在人民法院系统,象宋鱼水这样精通业务又廉正的法官大有人在,但往往是“一粒耗子屎破坏一锅汤”。法官同志,请珍惜你们集体的职责与荣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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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人员该如何远离受贿违纪?

司法人员怎样做才能确保清正廉洁、才能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最根本的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不断学习。治腐之本在于治人,治人之本在于治心,治心之本在于治欲,治欲之本在于学习。面对纷繁复杂的当今社会,领导干部一定要练就抵抗力、提升免疫力。这种抵抗力、免疫力来自哪里?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来自不断学习,来自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加强。通过学理论,明确奋斗目标、坚定理想信念;通过学业务,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人民群众;通过学管理,提高执政能力、密切干群关系;通过学法律政策,遵纪守法、规范行为。做一名优秀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和习惯、一种精神需求、一种生活方式,通过孜孜以求的不断学习,使自己的思维方式、理论素养、专业能力、知识结构与职业相称,与时代同步。这样的法官才能有素养、出品位、树形象,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和尊重,才能营造出风清、气正、人和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二,切勿迈出走向悬崖的第一步

从慕绥新逢年过节“从最初接收礼物觉得理亏心虚,到一次收受10万美金觉得心安理得”;从成克杰逢年过节“从最初在家收些烟酒,发展到带着小孙子走遍广西全境向各级官员索要压岁红包”;从胡长清逢年过节“从最初躲在宾馆里偷偷吃喝嫖赌,到后来堕落为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胡办事”。这些都不难看出贪官落马的轨迹。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物必自腐而后虫生。由最初欲望缺口,到最后欲壑难填,中间或长或短,或许要经历一段时间。但是,只要缺口已被打开,哪怕当初仅小如“蚁穴”,如果不及时察觉和修补,最后就难免导致“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小洞不补,大洞受苦”。这句俗语蕴涵的事物发展的辩证法,却往往被有些自认为聪明的人所忽视。这些朴素的话语还被犯罪学理论和实践所证实:受贿就像吸毒易成隐,一旦有第一次,就很容易一发不可收拾:犯罪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非法欲望更强烈、作案经验更加成熟、丰富;而一旦达到动力定型的程度,即使想改也非常困难。四川省踺为县县委书记田玉飞忏悔道:“一个个体老板从我办公室离开时,送给我50万元。我当时看着钱腿都发抖,这个老板拍着我的肩膀告诉我,三哥你别怕,打死我也不会说,慢慢地收钱就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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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受贿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外在的客观因素,也有内在的主观原因,而内在的主观原因中,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蜕变,是法官决心受贿的根本原因。这从被查处的法官的忏悔上看,法官都或多或少地知道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本人或者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都是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所所禁止的,但是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蜕变,思想认识错位,陷入法纪认识误区,在贪婪、侥幸、心态失衡等不健康心理诱使法官受贿。

三大法纪认识误区易诱使法官受贿。从被查处的20名法官的忏悔上看,有14名法官陷入三大法纪认识误区而坦然地受贿。误区一:收钱不办事,不算受贿,或者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正当,不是受贿(如某县县委书记戴某某辩解称“自己在干部调整过程中收受了很多干部所送的财物,提拔了一批干部,但是这些干部工作表现优秀,应当得到提拔,不应构成受贿)。事实上,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及司法机关通常做法,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了,而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误区二:事后收钱不是受贿,或案发前将受贿所得退还行贿人,也不是受贿。 “自我审判、自我安慰”对法官具有相当的杀伤力和腐蚀性,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并继续实施犯罪,在错误的道路越走越远。如??县公安局原局长??在检查中写道:“这几年几个县的领导因工程受贿出事,我是知道的,心里也是害怕的,但由于自己有私欲之心,仍不能真正做到拒腐不沾,不但没有做到,还自认为自己懂法,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钻法律的空子,在自己经手的这几个工程中不直接受贿,而是把受贿民警的钱又以投资入股的名义参与经营 ,插手经营,以获取不义之财,以为这样挣了利润再把民警的钱退还就不犯法了,就可以逃避组织的调查,免遭组织的处理,最终机关算尽误了自己的前程,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误区三:重大节假日收受巨额红包、礼金,不是受贿。实践中,某些行贿人为了掩人耳目,寻找和等待多种机会和借口沟通感情,如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如此等等。“貌似馈赠、实为贿赂”。法官逢年过节大肆收受别人送给“红包”,应属礼金性质,不是受贿,因此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上述三大法纪误区平常存在于法官的潜意识中,一旦外部客观条件具备,就会在法官的思想意识中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一旦贪欲、侥幸心理等不健康心理占据上风,决心收受财物,就与受贿违纪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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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欲过重而受贿。贪婪心理就是贪得无厌、永不满足的一种过度膨胀的利己欲求的变态反应。俗话说:“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不知足、冒险、意志薄弱是贪婪的主要特征。贪婪的欲望无止境,所得愈多,胃口越大;贪婪能使人丧失理智,不顾社会道德、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舆论的谴责,以身试法,疯狂地攫取不义之财;贪婪导致人的意志薄弱,不能抵御各种诱惑。贪婪心理犹如“加油站”,加速法官受贿违纪的步伐。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飞鹏发自肺腑的忏悔具有代表性。在被问及为何要收取韩德志给的10万元?王飞鹏回答:“还是自己的贪心作怪,我认为他给我送钱,我给他办事(指拨付工程款、承揽工程),这对我们都是有利的事情,而且将来也不会出事,所以才收给我的10万元钱。”

贪欲过重的人一般会错误地认为,社会今后将以占有资本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于是不择手段地捞钱。作为党的法官,永远要记住自己的公仆身份,只要你计算个人成本,最后的结果就完全可能是自己出局。搞腐败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付出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人完全不值得为钱财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正如因受贿而被判死刑的厅级干部蒋艳萍感慨道:“世界各国的旅游胜地都可不去,但有三个地方一定要去。一是去贫困地区,看看那些辛苦一年赚不到几百块钱的老百姓是怎样生活的,以提醒自己要时刻记住知足常乐;二是去火葬场看看,人死方知万事空,以提醒自己不该去贪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三是去监狱看看,以提醒自己珍惜人生最大的财富——自由。

侥幸心理犹如“障眼墙”诱使法官受贿。一般来说,法官对反腐倡廉的原则性规定都很熟悉,有的还专门组织学习。但是侥幸心理促使其铤而走险:侥幸心理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错误,并会产生不良甚至严重后果,而寄希望于这些后果不会发生的一种投机心理。侥幸心理的突出表现就是“碰运气”、“碰上就倒霉,碰不上就赚一把”,具有侥幸心理的人都有“隔墙扔砖头”的心态――砸住谁谁倒霉。这种心理好似一堵“障眼墙”,能遮住法官的双眼。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冲忏悔道:“我不该收受贿赂,尤其是收韩德志送给我的100万元钱,我深刻地认识到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100万元对我的诱惑力太大了,我当时也真是利欲熏心、财迷心窍,没能经受住金钱的考验。我当时也有一种赌博的心理,以前也有人给我送过大额的现金,我大都经受了诱惑。但是这笔钱的诱惑太大了,我想我把这笔钱收了之后,在任期间不再收受任何人的钱。在这种不健康的心理驱使下使我走向了犯罪道路。早在韩德志出事后,我也担心东窗事发,心里非常害怕。我本来有机会把钱退给检察机关或者纪检部门的。在侥幸心理作用下,我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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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把握这次机会。现在回想起来,真的后悔得要死。”

一般来说,受贿犯罪人对自己受贿行为及其后果都要加以考虑:犯罪得逞后的快感,犯罪得逞带来的后果以及对刑罚的畏惧和道德良心的谴责等,都使受贿犯罪人产生复杂的动机斗争;在动机斗争过程下,这类人心理明显地不安,于是寻找种种“合理化”的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和自我安慰,以减少和解脱心理压力。“合理化”的理由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①“只有你知我知”为自己辩解。如广西钦州原市委书记俞芳林忏悔道:“我想,只有天知地知他知我知,他不说我不讲,又有谁会知道呢?”②“下不为例”辩解。如工行福建华安县支行原行长李金鹏在《心存侥幸是自欺欺人》一文中写道:“1000元小意思”,那时我哪里敢要?“下不为例”就收下了。由于第一次收钱没被发现,接下来几次也没被发现,我的胆子也就大了”;③送钱人不会出卖自己。如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在其悔罪书《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写道:“我认为给自己送钱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下属干部和朋友,不会出卖自己”;④阿Q心理“别人能收我也能收”。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陈昌立忏悔道:“对 1万元现金意味着什么,十分清楚,当时我脑子里斗争十分激烈,曾想到党纪国法,想到手铐、牢房,也想到道德良知,更想到的是社会上纸醉金迷的生活,一掷千金的大款,在取舍之间权衡,思想斗争十分激烈,最终我收下了钱。钱实实在在地拿在手里,它的诱惑使我忘记组织原则和党纪国法。我内心也在为自己辩解,反正社会风气如此,收钱的又不止我一个人。从此,就迈进了泥潭不能自拔。”从犯罪学来说,上述四种心理就是侥幸心理,它是指犯罪人对自己能够逃避法律追究的自信想象或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的赌注心理,它是有很强的腐蚀性和传染力的心理病菌,是突破思想防线的杀手,是导致犯罪的祸根。就受贿犯罪而言,犯罪人多数都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对自己职务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相当熟悉,但是其物欲动机在以权谋私等心理驱动下变得十分强烈,以致把反对动机(自尊、恐惧、名誉等)压抑下去。

客观地讲,犯罪人之所以敢笑着受贿,是因为有一定的根源的。即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体系尚不健全,惩防并举的反腐机制尚未形成。具体地讲有以下四点原因:①由于预防机制的缺失,国家在反腐工作中基本上实行的是事后惩处的办法。有关部门获取腐败案件的线索,除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被“拔出萝卜带出泥”外,大部分仍需要依靠很不规范的群众举报,而且这种举报基本取决于群众对内情的了解和个人的意愿。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然认为只要交易秘密,就会平安无事。有的受贿犯罪人在受贿过程中还坚守“办不成的事不收”等“几不收”原则,采取种种隐蔽的手段,千方百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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