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
一、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
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
二、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
的损害。进一步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也称为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表现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2)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虽然没有完全毁灭,但对其进行救助或修理的费用估计要超过保险价值。
三、委付:指被保险标的物在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补偿。 委付成立与否,需满足的条件: (1) 委付通知书必须及时发出。
(2)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明示或默许地承诺才能生效。 (3) 必须是对全部标的物进行委付。 (4) 不能附带任何保留条件。
四、部分损失: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即为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比较项目 致损原因 损失的承担者 损失的内容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货受损 意识地造成 受损者自己承担 保险标的物 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五、基本险的种类:
(1)平安险:也称为单独海损不赔险,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有8项:
1)货物在海运途中,遇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和推定全损。 2)货物在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遇到搁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保险标的物在装卸转船过程中,一件或件数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其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
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中途港或遇难港停靠而引起的装卸、存仓等特别费用损失。
7)发生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费用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规定,应有货房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其承包责任范围与平安险基本一致,只是多了一部分责任,即对由于海上自
然灾害导致的货物部分损失也给予赔偿。(注:区分淡水雨淋险)
(3)一切险:其承包责任范围是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再加上货物在运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六、保险费的计算(重点):
保险金额:以CIF或者CIP价格为基础 =CIF/CIP×(1+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PPT上有具体例题:
1、设我方以50美元/袋CIF新加坡出口某种商品1000袋,货物出口前,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的保险费率分别为0.6% 、0.2%和0.3%,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问: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投保金额=CIF总值×110%
=50×1000×110% =55000(美元)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55000×(0.6%+0.2%+0.3%) =55000×1.1% =605(美元)
答: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是55000美元,保险费是605美元
2、我方出口货物3000件对外报价为2美元/件CFR纽约。为避免漏保,客户来证要求我方装船前按CIF总值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查得该货的保险费率为0.8%,问: 我方对该货投保时的投保金额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CIF价格=CFR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 /(1-110%×0.8%) =2.02(美元) 投保金额=CIF总值×110%
=2.02×3000×110% =6666(美元)
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 =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6666×0.8% =53.33(美元)
答:该批商品的投保金额为6666美元,保险费为53.33美元
第十三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一.佣金:是中间商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的报酬。根据交易的性质,可分为销售佣金和采购佣金。
计算方法: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或 佣金=含佣价–净价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二、折扣: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1、规定方法:(1)每公吨200美元CIF伦敦,折扣3% (2)每公吨200美元CIFD3% 伦敦 2、计算方法:
折扣金额=发票金额×折扣百分率
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或含折扣价)×折扣率 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单位货物折扣价
3、折扣的支付方法:它由买方预先主动从货款中扣除(不直接从货价中扣除,而按暗中达成的协议另行支付给买方)
三、不同贸易术语价格换算的进出口报价:(背)
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费用+净利润
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费用+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三种价格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它价 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2)CFR价换算为其它价 FOB价= CIF价–国外运费
CIF价= CFR价/(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3)CIF价换算为其它价
FOB价= CIF价×(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国外运费 CFR价= CIF价×(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第十四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一:承兑: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承兑是一种从属票据行为。
二、汇付: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1、汇付的种类:(1)信汇——速度慢,费用低,应用不太广泛。信函印鉴 (2)电汇——速度快,费用较高,应用广泛。电报密押 (3)票汇——速度慢,费用低,应用不太广泛 2、顺汇与逆汇的区别:
(1)顺汇:指资金从付款一方转移到收款一方,由付款方主动汇付的方式,是国际间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移的一种方式。大多是银行的汇款业务。
(2)逆汇: 即托收方式,是指由收款人(债权人)出票,通过银行委托其国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汇票上所列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
三、托收: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支付工具)和商业单据(装运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
(利)进口商不但可以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的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弊)1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检查单据内容和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2如果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商则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回货款;3在进口商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无义务代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在发生进口地办理提货、缴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四、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区别: (1)付款交单(简称D/P):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即只有在进口商付清款项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2)承兑交单(简称D/A):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
五、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特征: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3)信用证的标的是单据
六、信用证的当事人:
(1)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2)开证行;(3)通知行;(4)受益人:只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5)指定行;(6)保兑行;(7)交单人
七、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意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注: 1)《UCP500》规定,信用证是可以撤销的也可是不可撤销的,因此,信用证上应注明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
2)《UPC600》确立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可撤销信用证将推出历史的舞台。
八、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九、主要结算方式的比较: 结算方式 汇付 跟单托收 预付货款 赊账交易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跟单信用证
手续 简单 简单 稍烦 较烦 最烦 银行收费 买卖双方资金占用 最少 最少 稍多 稍多 最多 不平衡 不平衡 不平衡 不平衡 较平衡 买方风险 卖方风险 最大 最小 较小 极小 稍大 最小 最大 较大 极大 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