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隧道还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34条 长隧道及特长隧道应结合辅助坑道情况设置紧急出口,紧急出口上方应设标示牌和应急照明设施。紧急出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轨道
第35条 正线及到发线轨道为一次铺设60kg/m钢轨跨区间无缝线路。
第36条 验收线路时,正线轨道、道岔几何尺寸静态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表5、表6的标准。
表4 有砟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幅值 2mm 高低、轨向 2mm/5m 10mm/150m 水平 2mm - 扭曲 2mm 基长3m 轨距 ±1mm - 轨距变化率 1/1500 - 备注 弦长10m 基长30m 基长300m 表5 无砟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幅值 2mm 高低、轨向 2mm/8a 10mm/240a 水平 2mm - 扭曲 2mm 基长3m 轨距 ±1mm - 轨距变化率 1/1500 - 备注 弦长10m 基长48a 基长480a 注:a为扣件节点间距,单位m。
表6 道岔(直向)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幅值 弦长 高低 2mm 10m 轨向 2mm 10m 水平 2mm - 扭曲(基长3m) 轨距 轨距变化率 2mm - ±1mm - 1/1500 - 第37条 轨道结构应集中铺设。正线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和线下工程条件选择轨道结构型式,宜采用无砟轨道。有砟、无砟轨道结构之间应铺设过渡段,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无砟轨道结构的混凝土底座或支承层应从过渡点开始向有砟轨道延伸至少10m,同时应满足有砟轨道区段最小道床厚度的要求。
2.过渡段应设置60kg/m的辅助轨及配套扣件,辅助轨长度25m(其中无砟轨道内约5m)。辅助轨的设置不应影响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3.过渡段范围的轨道刚度应分级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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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正线无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板式、双块式等无砟轨道结构,根据运营需要和环境要求,可采用减振措施。
2.曲线超高应根据相应区段不同列车的运行速度设置,满足允许过、欠超高的要求。
3.应设置性能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第39条 正线有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长度为2.6m的Ⅲ型混凝土轨枕,每公里铺设1667根。道岔地段铺设混凝土岔枕。
2.采用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橡胶垫板静刚度为60±10kN/mm。 3.道床:
(1)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砟,上道前必须进行清洗。
(2)正线单线道床顶面宽度3.6m,道床厚度350mm,道床边坡1:1.75。双线道床顶面宽度应分别按单线计算。
(3)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承轨面不得小于40mm,且不应高于轨枕中部顶面。
(4)桥上的道床标准与路基地段相同。砟肩至防护墙或边墙之间以道砟填平。
第40条 道岔区无砟轨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枕埋入式无砟轨道由道岔钢轨件、扣件、混凝土道床板(含桁架式预应力混凝土岔枕)及底座等部分组成。板式无砟轨道由道岔钢轨件、扣件、道岔板及底座等部分组成。
2.道床板表面应设横向排水坡。
3.道岔区范围内的轨道刚度应均匀,并与区间轨道刚度相匹配。 4.岔区无砟轨道与区间无砟轨道结构应根据轨道结构形式、扣件刚度和运营条件等,设置一定长度的过渡段。
第41条 正线道岔号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两正线间的渡线及正线与到发线连接应采用18号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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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扩建大型客运站,特殊困难条件下可采用12号道岔。 4.正线与联络线连接应按联络线设计行车速度,宜选用大号码道岔。 第42条 相邻道岔间插入钢轨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线上道岔对向设置,当有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应插入长度不小于50m的钢轨;当受站坪长度限制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33m的钢轨。当无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或道岔顺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25m的钢轨。
到发线上道岔顺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12.5m的钢轨;对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25m的钢轨。
上述插入短轨长度尚应满足无缝线路应力检算要求。
线路标志及精测网
第43条 线路标志包括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隧道标、涵渠标、坡度标及设备管理单位的界标等。
线路标志应设置在最近的接触网支柱上,实际位置应在钢轨轨腰或无砟轨道底座上标注。公里标、半公里标的标志牌底边距轨面距离为3.0m,曲线标、坡度标、桥梁标的标志牌底边距轨面距离为0.5m。
桥梁地段的曲线标、坡度标、桥梁标可设置在线路一侧的防护墙上,标志牌顶边距防护墙顶面距离为0.1m。隧道地段的标志应设在边墙上,高度距轨面距离为3.0m。
车站无接触网支柱地段,线路标志的相关内容应标注在站台侧面。 第44条 应建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密测量控制网。勘测设计阶段应建立基础平面控制网(CPⅠ)、线路控制网(CPⅡ),线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建立轨道控制网(CPⅢ)。各级控制网的桩点标志和埋设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节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45条 信号系统主要包括计算机联锁系统、CTCS-3级列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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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集中系统和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等。
第46条 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和调度集中设备。
计算机联锁系统具备与调度集中(CTC)或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无线闭塞中心(RBC)、列控中心(TCC)、信号集中监测等设备的接口能力。
第47条 信号系统安全信息传输应采用不同物理径路的冗余配置专用通道。
第48条 站内最小轨道电路区段长度应满足动车组按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控车载设备可靠工作的条件。
第49条 闭塞设备正方向具备自动闭塞、反方向具备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功能。
当车站出站信号机点灯并显示进行信号时,须保证站间区间空闲。 第50条 闭塞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模式控车和按四显示自动闭塞行车的要求。
第51条 在CTCS-3级区段设置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进站预告标;正线、到发线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相衔接时,根据需要设置调车信号机;区间不设通过信号机,在闭塞分区分界处设置区间信号标志牌。如图1所示。
图1
第52条 计算机联锁设置“点灯”按钮和“灭灯”按钮,与对应的进站、进路或出站信号机列车按钮结合操作,实现对进站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的点灯和关灯控制。
第53条 列车越过点亮允许信号的进站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后,进站、进路或出站信号机点亮红灯,其防护的进路解锁后灯光自动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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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按相关规定设置道岔融雪装置。
第55条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主机、站机、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第56条 调度所、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CTC系统实现列车调度指挥自动化。CTC具备与无线闭塞中心、GSM-R接口服务器、临时限速服务器、相邻调度区段的CTC/TDCS、计算机联锁、列控中心及运营调度和客服系统的接口能力。
第57条 通信系统应为客运专线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畅通的通信手段,提供语音、数据和图像等综合业务,满足高速、宽带通信业务的需要。
第58条 通信系统应根据客运专线运输和信息化的需求设置,在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提供综合业务的接入、交换和传输服务。
第59条 通信系统应符合铁路通信网统一规划,与既有网络连通,合理利用既有资源。
调度集中
第60条 CTC系统具备列车进路及调车进路的控制、列车运行监视、车次号追踪、列车运行计划调整和列控限速设置等功能。
第61条 CTC系统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提供自动和人工两种控制与操作方式。非常站控模式是当CTC设备故障、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或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要时,转换为车站控制的模式。
第62条 在调度终端、车站控制终端上设置CTC系统控制模式状态表示灯:
1.红灯亮:表示非常站控模式; 2.绿灯亮:表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3.黄灯亮:表示允许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第63条 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无条件转向非常站控模式,并向列车调度员进行提示报警;非常站控模式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应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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