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电源与环境监控系统、通信电源、通信线路、防雷与接地系统、通信综合网管系统等。
第92条 光传输系统应采用层次化结构,骨干及本地中继层、接入层应分别采用不同物理径路的光纤构建。骨干及本地中继层应与既有铁路通信网连接,对重要业务通道进行迂回保护。接入层应采用自愈型网络。
第93条 数据网应采用骨干/接入层次化网络结构,系统设备应冗余配置,各节点设备间的连接通道采用不同物理路由。
第94条 调度通信系统应与GSM-R互联,提供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及其他专用电话业务。调度所交换机应在同城异地设置容灾备份设备。调度所设备与车站设备间应采用不同径路的迂回保护传输通道。
第95条 采用GSM-R为运输调度指挥、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提供移动语音通信、短消息、电路域及分组域数据传输业务。
第96条 GSM-R应实现场强冗余覆盖,无线覆盖区应保证铁路作业区域连续覆盖。在单个基站失效条件下,GSM-R场强覆盖仍应满足话音和数据传输的要求,服务质量应满足GSM-R技术规范和CTCS-3级列控信息传送业务的要求。
第97条 通信系统应在调度所和各车站设置录音设备,记录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通话内容。
第98条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视频核心节点、区域节点和接入节点设置,根据需要,为调度、设备维修、公安等业务部门配置视频显示终端。在以上节点应能够与旅客服务信息系统互联,实现客服系统对视频图像的实时调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设置在通信、信号机房内,牵引供电、电力机房内外,车站咽喉区,公跨铁地点和隧道洞口及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区域。普通图像存储不少于3天,重点治安防范区域图像存储不少于15天,告警图像存储不少于30天。
第99条 进入客运专线的动车组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实现列车调度通信、调度命令信息(包括调度命令、行车凭证、接车进路预告、调车作业通知单等)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数据无线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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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功能,并对各类通信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应能自动兼容GSM-R线路和450MHz无线列调线路。
第100条 司机、随车机械师、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450MHz手持终端。
第101条 应配备应急通信的中心接入设备、现场设备,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为应急现场与应急通信中心及应急现场内部提供语音、数据等信息传输。
第102条 设置电源及环境监控系统对客运专线通信、信号、信息机房的温度、湿度、门禁、火灾报警和通信电源系统状况进行统一监控,并实现与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第103条 在铁道部调度中心、调度所和各车站设置时钟同步及时间同步系统设备,为铁路各专业信息系统地面电子设备提供基准时钟、时间源。时间同步网按三级结构设置,一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铁道部调度中心,二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铁路局调度所或客运专线调度所,三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车站(段、所)。
第104条 干线通信光缆应敷设在客运专线铁路两侧的预制电缆槽内,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宜敷设在预制电缆槽内。车站、区间信号中继站、通信基站、牵引变电所等重要业务站点光缆引入应采用不同物理路由。
第105条 通信站、通信机械室、通信设备、铁塔、通信光电缆线路等设施均应设置地线,距离综合地线20m之内的应就近接入综合接地系统。防雷系统应与建筑物防雷和设备接地系统相配合,并采用多级防护。
第106条 在始发站列车停车标内方或需要转换通信模式的相应地点设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转换提示标志,标志牌顶边距轨面2.5m,标志样式应符合铁路信号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站场设备
第107条 车站站内不得设置平过道。站台两端应设防护设施。 第108条 旅客站台高度为1250mm,位于到发线一侧,站台边缘至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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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心线距离为1750mm,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1000mm。
第109条 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建筑限界的规定,应定期检查、严格控制。邻靠站台的侧线线路,与站台限界有关的线路几何尺寸偏差值应按正线标准管理。
第110条 有客运作业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列车停车位置标,设置位置由铁路局规定。
该标志为表面采用反光材料的蓝底白字牌,8辆编组写有“8辆动车组停车位置”,16辆编组写有“16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第五节 动车组
基本要求
第111条 采用交流传动、动力分散式,最大轴重不大于17t的动车组。
第112条 动车组牵引系统应具备功率冗余。当一个牵引单元故障而丧失牵引力时,应能在20‰坡道上起动。
第113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等标识。
第114条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提前向检修基地传输。
第115条 300~350km/h动车组须装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 第116条 制动初速度为350km/h时,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6500m;制动初速度为300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3800m。
第117条 动车组制动机采用计算机控制直通式电空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具备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的功能,当动力制动能力不足或丧失时,使用空气制动补充,仍须保证规定的紧急制动距离。
第118条 装备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应具有在20‰坡道上停放制动时不溜逸的能力。
第119条 动车组应装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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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动车组须随车配备行车备品和过渡车钩、电气连接线、专用风管及止轮器,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第121条 动车组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动车组应设集便装置和废水箱,污物、废水应定点集中处理。
第122条 动车组应设火警分级报警系统并有相应的火灾应急对策。 第123条 新造动车组以及检修后按检修规程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动车组,上线运营前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第124条 动车组一般情况下不得通过半径小于250m的曲线,困难条件下,通过曲线半径为180m曲线时,限速15km/h;不得侧向通过小于9号的单开道岔和小于6号的对称双开道岔。
检修、整备
第125条 动车组实行计划预防修,分为运用检修和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126条 动车组的检修分别在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中进行。动车段(所)应设库线供动车组检修,并应配备地面电源及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
第127条 动车段(所)应具备各型动车组运用检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动车段还应具备特定动车组定期检修能力。
第128条 动车段(所)设动车组司机派班室、候班室;配备列控车载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等的检修、检测设备和数据转储、分析设备,并设相应检修处所。
第129条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保洁、上水、排污等作业原则上应在动车段(所)完成。不在动车段(所)停留的动车组,需进行整备、保洁、上水、排污等作业时,其停留地点根据需要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根据需要,应在车站设置吸污设备。 第130条 动车段(所)应设有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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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牵引供电系统
第131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保证独立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客运专线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有条件时可对相邻线和枢纽供电及电力供电。
牵引变电所进线电源应采用220kV或以上电压等级。应采用两回独立进线,互为热备用。
第132条 接触网的额定电压为25kV。长期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短时(5min)最高电压为29kV。最低电压为20kV。
第133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满足客运专线最高运行速度及最小追踪间隔时间要求。具有越区供电能力。
第134条 主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正常时一台(组)运行,另一台(组)备用。
第135条 牵引变电所应采用综合自动化系统,纳入运营调度系统,实现远程监控。牵引变电所应采用安全监视系统,纳入本线综合视频监控系统。
第136条 雷害特别严重地区,可以考虑增设架空避雷线;对柱上设备可增设避雷针或氧化锌避雷器。接触网用绝缘子的爬电距离应不小于1400mm。
第137条 用地困难或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牵引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可采用全封闭组合电器。
第138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 第139条 牵引网应采用同相单边供电,自耦变压器(AT)所、分区所处应具备上、下行并联供电条件。分区所接线应满足非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越区供电。
第140条 正线牵引网供电方式一般应采用2×25kV供电方式;枢纽地区跨线列车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和动车段(所,场)等可采用1×25kV供电方式。动车段(所)应采用两回电源供电,其中至少应有一回为独立电源。
第141条 接触网悬挂类型采用全补偿弹性链形悬挂或全补偿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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