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2、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3、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八、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九、社会保险费基数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3、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4、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区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5、市社保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相关的缴费人数等情况组织专项审计。 十、综合保险
1、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
2、从事家政、农业及引进人才不适用综合保险。
3、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
4、外来女职产假工资由公司承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十一、病假及医疗期
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不得低于24个月。
3、病假工资
患病六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 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满二年不满四年不满六年不满八年及满一年不满三年及连续工龄 不满二年 不满一年 满四年 满六年 满八年 其以上 满三年 其以上 本人假期60% 70% 80% 90% 100% 40% 50% 60% 工资基数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不包括应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市的相关政策还明确规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80%。
6、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正常工作工资的70%。 十一、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工伤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护理费由工伤基金支出。 十二、生育保险
1、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2、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3、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十三、关于产假
1、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内 容 摘 要 工资标准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 (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按本人原工资的80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作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给。 产前假 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顺产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难产 产假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哺乳假 生育保险的见第6产假期间的工资照流产假视为产假。(6个半月的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按80%发.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班劳动时间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授乳 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3、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5、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6、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7、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十四、计划生育假
休息2天 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各随访一次 休息2天 休息7天 休息30天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人工流产 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放置皮下埋植剂 休息5天 取皮下埋植剂 休息3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休息5天 调需诊断性刮宫 实行以上节育手术的公民,其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1、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2、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放置宫内节育器 放置宫内节育器后 取宫内节育器 输精管绝育 输卵管绝育 人工流产。3、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十五、婚假
1、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2、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遇双休日不顺延,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十六、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等)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2、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十七、探亲假
享受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可以享受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可以享受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八、公积金
1、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7年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200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7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
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