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仿制药的标准应采用国内外药典、国家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杂质的控制一般包括每个明确的已知杂质、每个明确的未知特定杂质、任何非特定杂质(不超过鉴定限度)以及总杂质,关注是否进行了高毒性杂质与一般毒性杂质、毒性杂质与一般杂质、新增杂质与超量杂质、特定杂质与非特定杂质、单个杂质与总杂质的研究与控制。
试验表明现有技术的确无法鉴定某个杂质时,至少要提供此杂质结构的充分证据来表明它可归属为母体化合物或某侧链等有关物质,将其作为明确的未知杂质使用适当的分析标识手段进行识别和控制。
如采用HPLC法的相对保留时间识别某特定未知杂质,需要进行充分的方法耐用性的验证,并在质量标准中增加色谱柱品牌、长短、内径、填料的粒径,柱温等信息,规定难分离物质对的临界分离度要求、主成分和特定杂质的保留时间等信息,以保证品种上市后检验方法的可行性,仅仅按照中国药典标准格式规定色谱填料的类型是不够的。 3.4.2杂质限度要确保产品安全性
杂质限度的确定中应分析、评估杂质限度的合理性/安全依据,根据各特定杂质限度是否符合国内外药典/同品种国家标准限度中较严格的标准限度。一般来讲,中国药典、国家标准、ICH成员国药典同品种标准中控制的结构已知特定杂质、结构未知的特定杂质(如仅以RRT指定的杂质)要参照前述标准中的严格要求进行控制;与原研药相同的非特定杂质,需按前述标准中任一单个杂质的严格限度进行控制;如出现与原研药不同的杂质,在结合工艺等信息排除为遗传毒性杂质或其它高毒性杂质的情况下,按照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安全
性求证或鉴定限度进行控制,并采用RRT或其它方式指认,作为特定杂质进行控制;总杂质参考前述标准的严格要求进行控制;遗传毒性杂质信息数据库有待进一步积累,除目前少数已知结构杂质外如烷化剂、黄曲霉等,其他遗传毒性杂质参考EMA、ICH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思路,一般限度不超过1.5μg/天,或1ppm;研发中需高度关注国内外药典、标准中严格要求控制限度(如ppm级别)的已知杂质。
随着人们对药物研发和药品质量管理与控制科学规律的进一步认识,质量源于设计理念、质量风险管理工具两大核心策略在仿制药目标产品的生产、建立并维持产品的受控状态并促进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质量源于检验、质量源于生产、质量源于管理等理念相比,质量源于设计理念涉及领域更广泛,内涵更丰富,研发理念更加主动、系统、有效,更利于药品质量的持续改进,这无疑将对仿制药的研发带来深刻的影响,在进一步促进仿制药与原研药的“一致性”和“临床替代性”,进而有效保障患者利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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