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梁慧星(4)

2019-03-15 20:35

1、本论部分的结构 大体上有五种:

总分结构、三分结构、四分结构、编章结构、章节结构

总分结构,实际是分为两个部分,称为总论与分论。实际上,是哲学上的“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有关本课题的一般理论、共同理论,在总论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本课题内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问题,叫做分论。实际是“二分结构”:总论、分论。然后总论再分为若干部分(章),分论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将总论、分论作为两编,每编下分若干章,这就是“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有的博士论文,在总论、分论之前再设绪论,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部分,称为绪论编,包括若干章。这样就变成“三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选题,都有总论与分论的划分,都可采用“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但是,如果属于一般理论、共同理论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再分为若干章,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论编只有一章,分论编包括若干章,显得不协调、不成比例。因此可不设编,直接采用“章节结构”,第一章实际是总论,从第二章起实际是分论。下面举一些实例。

采“四分结构”的实例:

蒋新苗的博士论文: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编 导论,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编 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编 国际收养法的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编 中国与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1:

傅静坤的博士后论文:契约冲突法论

第一部分 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 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 区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2:

沈涓的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第一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编 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结论)

2、总分结构

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采用这样的结构。

实例: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导论)

第一章 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八章 取得时效 (结束语)

本论实际上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再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分;“分论”分为“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两部分,其中“积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两部分;“消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分。属于典型的“总分结构+章节结构”。

不合理的结构:

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考虑。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分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不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下面举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题目: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论文前面没有导言,后面没有结论,本论就两部分,很不合理。

实例2:

一篇硕士论文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结语

前有一个序言,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中间本论部分就两章,属于结构不合理。

3、关于切题

关于本论的结构,无论采取哪一种结构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紧扣题目,亦即我们平常所谓“切题”。这主要从每部分的标题来体现。

从上引博士论文的结构,我们看到,每一个标题,都紧扣住题目。如物权变动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标题都有“物权变动”一语,第七、八两章的标题虽然没有“物权变动”四个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是物权变动的具体形式。可见,所谓切题,所谓紧扣题目,往往通过在本论各部分标题中“反复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来体现。反之,如果本论各标题与论文题目无关,找不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语,我们就会觉得不切题,没有紧扣题目。下面举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人或主体

第三章 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 条约与契约

评论:

在各部分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私法”和“国际法”。从各部分的标题,读者很难理解该部分内容与题目间是否有密切的关联。这就是没有紧扣题目,或者说不切题。

实例2:

博士论文题目:现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论分三章:

第二章 现代商人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三章 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 现代商人法与冲突法及国际仲裁法的完善和发展

评论:

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是“现代商人法”,我们看到本论部分每一个标题都重复“现代商人法”一语,使读者觉得各部分内容与题目的关系非常紧密,扣得很紧,这就叫“切题”。

4、小结

从上述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博士论文采用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或者采用章节结构的最常见,这类结构安排系以“章”为单位,硕士论文也以章节结构最常见,也有的用“部分”为单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为序。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

无论以“章”或“部分”为单位,本论部分所划分的单位至少应在三个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个部分。否则,就叫结构不合理。

5、逻辑关系

以上仅指对结构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对逻辑性的要求。指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体有下面三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 总分关系 第二种 并立关系 第三种 递进关系

第一种: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其规则是:先总、后分。

第二种: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

其规则是:位阶同一

实例1: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第一章 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八章 取得时效

其结构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而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总论(第1、2、3章)与分论(第4、5、6、7、8章)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1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2、3章)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第4、5、6章)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第7、8章)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5章)、动产物权变动(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时效(第8章)的并列。

实例2:

杨松的博士论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其结构也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

第三种: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

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

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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